不动产所有权为何不能质押

黄益安 2019-12-21 1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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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的种类: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
龚常勇2019-12-21 20: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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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办理。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据》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齐晓天2019-12-21 23:54:53
  • 不管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属于物,而物的所有权、物的抵押权以及物上的其他权利的处置、转移、公示却不同,对于不动产来说,必须是登记,对于动产来说,动产是流动性比较强的物,只要物品进行转移就行,物上的相应权力就相应地进行了转移。所以,在抵押中,不动产的抵押权行使以及公示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动产只需要将动产进行转移就行,就能生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通过将不动产的各种现状以及其上存在的各种物权清晰、真实、准确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并向外界加以公示,这样就能够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
    龚家迎2019-12-21 20:55:09
  • 不能,不动产只能办理抵押,质押是将动产将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还债的情况下可以对质物进行处分用于还债且质押必须交付质押物,否则即使有质押合同也不产生质押的担任作用;抵押是指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抵押人保证将来对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故你和同事之间即不成立质押也不成立抵押关系,建议你和同事变更质押合同为抵押合同,然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齐晓彬2019-12-21 20:20:11
  • 由法律界来告诉您: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动产质押合同,并载明出质的不动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即除了合同当事人设质的一致意思表示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只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设定不动产质押的,债权人即使占有了质押的不动产,也应以该质押关系不符合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而确认质押不成立。质押合同没有载明出质的具体的不动产的,因该质押合同无明确的质权指向对象,缺少质权成立的物质基础,也应当归于不能成立。2、出质人对出质的不动产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对出质的不动产,出质人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享有处分权才能出质。否则,不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关于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债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仍可对质物行使质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动产质押,而不能扩大和套用到不动产质押上来,不动产质押出质人对质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质押都应当认定为无效。3、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该财产不能用于质押。抵押与质押,除了在是否转移占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区别之外,在其他方面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财产理所当然也不得用于质押。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都不得用于质押,如用于质押的,应当认定质押无效。4、出质人必须将不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实际控制、占有。不动产移转占有虽然比较困难,但出质人将出质的不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是不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出质人只有将出质的不动产移交于质权人,质权人实际控制、占有了该不动产,质押才能生效。否则,质押不生效。在确定是否“移转占有”上,要把握住两条:一是移转占有为确已完成的实际占有,而不能采用间接占有、推定占有的占有方式;二是质权人占有不动产须持连续状况,直到债权消灭为止。对于以不动产设质后,质权人让出质人代为占有该不动产的;质权人占有出质的不动产后,因对质物保管困难等原因,又将该不动产返还给出质人占有的;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前放弃了对不动产占有的情况的,均应认定该不动产质押无质权设定的效力。5、质权人占有的不动产,应当与质押合同载明的出质的不动产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了“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笔者认为,该规定是针对动产质押所作出的,对于不动产质押,应本着合同效力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宜参照此执行。
    贺黎黎2019-12-21 20:06:19

相关问答

区别如下:担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形式,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则均是以一定的财产或物权作为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抵押,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保证人,但债务人自身不能作为保证人。拓展资料: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一.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二.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1.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2.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三.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之所以要分析这个问题,除了介绍一些仓单质押的基本常识外,还是为了让人明白二者之间的区别,避免混为一谈。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凭着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直观理解,在各个场合上讲着自以为是的行话,让人听了感觉象吃饭嚼着沙子,无法下咽。例如我早期接触担保行业时遇到一位领导,硬要在委托保证合同里写上保证期间为一年,而其真实欲表达的意思是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债权期限是一年,而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起两年,无论我怎么解释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怎么也说服不了这位领导,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这么瞎写。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单据,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之间仓储关系的证明文件,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属于以给付一定物品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的内容包括: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符合出质财产的基本要求:第一,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第二,具备可转让性。由于仓单是一种权利凭证,属于自付有价证券,因此仓单质押属于《物权法》第十七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而存货质押属于第一节动产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以仓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是二者在设立要件上的区别。在仓单质押和存放在仓库中的存货质押中,虽然二者都需要第三方仓储公司的介入,但仓储公司在两种质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前者仓储公司仅作仓储货物的保管人,后者不仅要充当保管人,还要承担对存货进行流动性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为上交所官方释义:“债券协议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在将债券进行质押登记并向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回购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是重点,也就是说质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自主协商,交易所和中登不再承担共同对手方的责任。按照交易所的操作指引,几乎所有债券都可以做为质押券,利率、折算率,只要不超过100%都可以。从质押券范围上看,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可以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包括公开发行的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也可以,低评级债也可以。从期限上看,协议回购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其次,哪些人能参与?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机构或其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只能作为融券方。以下为原文:第十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欢迎聊聊协议回购那些事请注意,金融机构和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其三,如何交易?跟银行间交易类似,点对点报价,谈价,成交,下单。有券的找金主,有钱的找券主,谈好了,通过券商下单交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