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人是什么

管清香 2019-12-21 19:44:00

推荐回答

正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民事主体的范围。这些主体都可能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人。
符胜歌2019-12-21 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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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民法中的权利可分为债权和物权两种。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景丽2019-12-21 20:19:27
  •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没有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只是在请求法律强制救济时受到限制。权债权因为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一、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龙少红2019-12-21 19:55:47

相关问答

撤销权有效期5年,消灭的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扩展资料: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但是,如果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前提就是对方得有财产,你也必须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现在你无法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很难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至于执行,你最好留意甲方何时拿到丙的财产,等他拿到财产立马申请执行,或者现在你就提出债权人的代位诉讼,即你向丙提起代位诉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4、债权已届履行期。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权利的某项权能,例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