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场内基金来构建现金管理组合?

连利仙 2019-12-21 20:15:00

推荐回答

通过构建思路,选择门槛较低、方便易用的股票账户为投资通道,以低成本的ETF基金为标的,构建一只现金管理组合。组合选择根据组合构建思路,最终选择如下标的进行组合:60%资金配置货币基金(银华日利),40%资金配置债券基金;
另外,考虑到债券基金的风险高于货币基金,因此进一步分散债券类基金风险,10%配置利率债(十年国债、国债ETF),10%配置企业债(城投ETF),最后10%配置历史业绩不错的招商双债(161716)。
同时,考虑到标的资产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涨跌不一致情况,最终影响配置效果,因此加设置每月资产再平衡。比如50%货基+50%债基。经过一年的时间,货基和债券的比例不再是1:1了,这时我们卖掉涨得多的债基,买入更多的货基,使货债比例维持在1:1。这个过程就是再平衡。
此外,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对组合进行调整。
比如债券基金的收益更高,但是波动也更大,对于债券基金而言,加入货币基金平滑了组合收益,降低了资产的波动,对于货币基金而言,加入债券基金则提高了组合收益。通过组合的调整,目的是在风险和收益中间做一个取舍,我们可以通过《ETF组合宝》组合回测功能实现。
赵颖霞2019-12-21 21:19:2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分散风险

    虽然货币基金从发展至今从未出现过风险事件,但并不代表货币基金完全没有风险,因此在构建组合时我们可以从分散投资标的,分散资产类别两方面考虑。

    连俊强2019-12-21 20:56:12
  • 流动性及变现对于现金理财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周期都是短期的,容易变现、流动性好是前提。
    因此我们选择了场内基金,比如国债ETF、货币ETF都是T+0交易。
    边凤霞2019-12-21 20:38:57
  • 资产选择既然是低风险的现金理财需求,因此风险是我们考虑的首位。
    在标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产品的风险特征,其次才是收益贡献。
    比如,同样是低风险的债券类产品,其收益通常要高于货币基金,另外,债券产品众多,要加以区分。
    债券类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率债,一类是信用债。
    利率债主要有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组成,因为有政府背书,所以风险很低,收益也略低,通常回报略高于货币基金,处于3%-4%之间(浮动)。
    信用债主要是央企或者国企发行的企业债、城投债组成,相比政府背书的利率债,信用债风险等级略高,所以它给出的利率也会更高,通常收益在3.5%-5%之间。
    所以,我们在选择债券基金时,应当记住以上特点。
    齐晓影2019-12-21 20:21:28

相关问答

个人住房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工商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基本条件:一、货款方式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担保性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方法并用的方式。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4.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借款时,应出具的文件申请借款时,您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我行提交如下文件:1.身份证件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提前还款在某些情况下对借款人有利而对贷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许提前还款以及提前还款的条件应予明确规定。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贷款银行一般只受理自发放个人贷款一年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提前还款只负担你实际贷款时限内的利息,可以节省利息支出。为了限制提前还款,有些贷款机构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实质性的提前还款。各贷款机构对实质性的行为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是指在12个月内,借款人提前还款金额超过了本金余额的20%。有些银行在这个概念下,要求借款客户支付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之所以要分析这个问题,除了介绍一些仓单质押的基本常识外,还是为了让人明白二者之间的区别,避免混为一谈。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凭着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直观理解,在各个场合上讲着自以为是的行话,让人听了感觉象吃饭嚼着沙子,无法下咽。例如我早期接触担保行业时遇到一位领导,硬要在委托保证合同里写上保证期间为一年,而其真实欲表达的意思是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债权期限是一年,而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起两年,无论我怎么解释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怎么也说服不了这位领导,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这么瞎写。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单据,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之间仓储关系的证明文件,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属于以给付一定物品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的内容包括: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符合出质财产的基本要求:第一,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第二,具备可转让性。由于仓单是一种权利凭证,属于自付有价证券,因此仓单质押属于《物权法》第十七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而存货质押属于第一节动产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以仓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是二者在设立要件上的区别。在仓单质押和存放在仓库中的存货质押中,虽然二者都需要第三方仓储公司的介入,但仓储公司在两种质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前者仓储公司仅作仓储货物的保管人,后者不仅要充当保管人,还要承担对存货进行流动性监管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