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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工会有党组织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任主席设委员若干人组成,企业老板和合伙人及其亲属不能担任本企业的工会主席。现在,很多私营企业仍然沿用“家族式”管理模式,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大多是老板的亲属,企业组建工会时,经营者常常像任命行政负责人一样任命自己的亲属当工会主席,这种做法显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工会法》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一些私营企业对工会主席“任人唯亲”,甚至让工人自己的组织变成了老板的工具,这严重侵害了职工的民主权利,其做法是违法的。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工会主席作为职工的“当家人”,他的重要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是职工真正选举产生并得到职工的认可。从一些私企工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私企的工会主席不能搞任命式安排,而是应该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让职工选举自己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让私企老板真正认识到,职工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只有把职工权益维护好,企业才能获得发展的不竭动力。希望此回答,对您的提问能有所帮助。
黄生鹏2019-11-06 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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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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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规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主席基层工会专职、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以上可以回答你提出的所有问题。
符胜歌2019-11-06 1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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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任工会主席,主要考虑的是工会出席的产生过程是否合法?任职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你说的并不详细,我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附录如下。你可以去审视一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第三章候选人产生第七条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第八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第九条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第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第十二条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第四章民主选举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第十四条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十八条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第五章管理与待遇第十九条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第二十一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小霞2019-11-06 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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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的规定,工会主席企业不能任命,只能选举产生。1、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2、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3、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齐敬涛2019-11-06 14: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