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投资额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5,那原先就少于25的股权变更怎

黄献生 2019-12-21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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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小霞2019-12-22 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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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转让业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办理。同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实践中,一般采取由受让方出具经上市公司证明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函或与上市公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协议的方式。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是哪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流程是什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宇飞2019-12-21 23:58:12
  • 不等于实收资本是别人对你投资注入的资金是你股东对你的投资,被动;长期股权投资是你对别人的投资,你是股东,主动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长期股权投资分同一控制下合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及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投资同一控制下的按对方帐面成本计投资成本差额从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非同一控制的合并以付出的公允价值做初始计量2者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入管理费用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也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然后按持股比例分控制\重大影响\不控制且无公允价值分类1和3用成本法2用权益法成本法就是初始成本权益法的话以对方的权益公允价值*所占股份得出的金额小于初始成本确认为商誉大于初始陈成本做营业外收入。
    齐文胜2019-12-21 23:38:46
  • 当然可以。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四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股或主导地位。第五条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第九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违约责任;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第十一条由于本规定和二条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第十三条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第十五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第十八条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制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盈瑜2019-12-21 23: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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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参考式样2;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5——参考式样3;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注2》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注6。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9、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注2》。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10、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1.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2.根据有关合同和文件,。确认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和持有时间,检查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3.对于重大的投资,向被投资单位函证被审计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等情况。4.对于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1复核投资收益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凋整后加以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被审计单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据以确认投资损益。2将重新计算的投资收益与被审计单位所计算的投资收益相核对,如有重大差异,则查明原因,并做适当调整。3检查被审计单位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如长期应收款等;如果按照投资合同和协议约定被审计单位仍需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并与预计负债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被审计单位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审计时,应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是否正确。4检查除净损益以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是否调整计入所有者权益。5.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控制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权益法编制变动明细表,以备合并报表使用。6.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检查其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7.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1检查本期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查至原始凭证及相关的文件或决议及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或财务资料等,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并已确实投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2检查本期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收回有合理的理由及授权批准手续,并已确实ll殳回投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8.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核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本期与以前年度计提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查明政策调整的原因,并确定政策改变对本期损益的影响,提请被审计单位做适当披露。2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行业的变化、盈利能力等各种情形予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确有出现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予以计提。并与被审计单位已计提数相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3将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与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计提依据充分,得到适当批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9.结合银行借款等的检查,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质押、担保情况。如有,则应详细记录,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披露。10.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已恰当列报。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讨论确定是否存在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和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被审计单位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如存在,应详细记录受限情况,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根据以上税收条款,如价格明显偏低会采用上办法进行核定征收。
没有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它涉及企业资产重组、员工安置、业务重组、组织再造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其中产权转让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既可能是全部转让,也可能是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也可以是外部投资者。本文我们讨论的是转让对象为本企业员工的情况。员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员工持股总量和比例、员工持股资格的认定、员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员工持股的资金筹措、员工持股管理与流动。其中“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是指企业员工通过何种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改制咨询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参与持股的员工众多,同时必须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决策效率,改制企业并不能选择所有员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方式。这样,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讨论国企改制时员工持股常见的四种实现方式:员工代表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壳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员工代表持股员工代表持股是指在众多参与持股的员工中选择或推举若干股东代表,由他们代表其他员工作为股东参与工商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员工通过股东代表履行出资,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股东代表可以是普通员工,也可以是管理层人员。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持股人数众多和保证决策效率的矛盾。员工通过选择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履行股东职责,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防止受托方侵害委托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当委托方和受托方发生争议时,如何保障委托方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选择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委托投资协议的设计,如果协议条款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当,有可能带来一些遗留问题。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这种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全体员工管理层可以除外的统一代表,受全体员工的委托,将员工出资投资于改制企业。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相比,更为简便、易行,也更容易为广大职工所接受。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活动经费有特定来源,不是赢利性组织,因此工会是否适合作为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值得商榷。有鉴于此,工会是否可以作为改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各地在政策上并不一致,应具体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其次,虽然职工持股会持股曾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企改制员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于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并于2000年7月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110号,正式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对此,工商部门的现行政策是,已经登记为社团法人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未作登记或者新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持股主体。壳公司持股壳公司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C。壳公司持股是指通过成立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或转让。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壳公司持股,尽管法律规范性较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种方式仍然没有解决持股人数众多与公司保证决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从目标公司转移到壳公司。其次,企业与个人的双重征税将导致员工的投资收益降低。再次,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但是壳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将造成资金闲置。现实中,这种方式一般比较适合大型集团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购,在中小型企业改制中较为少见。四种方式的比较下面从规范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对上述四种员工持股实现方式进行比较。持股方式员工代表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壳公司持股信托持股规范性适用法律《公司法》《合同法》《公司法》《工会法》《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员工出资行为员工之间签订委托协议员工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壳公司间接出资员工与信托投资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股东权益保障股东代表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其他员工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员工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工会集中行使表决权员工享有收益权和间接表决权员工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包括收益权、知情权、决策权、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可行性操作手续复杂,不规范简便,不规范简便,规范较复杂,规范操作成本无特定成本,成本低管理人员的开支,成本一般双重征税,资金闲置,成本较高信托投资公司收费,设立和运行成本高员工接受程度可以理解和接受容易理解和接受容易理解和接受较难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释和引导上述四种员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业应该权衡利弊,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持股方式,必要时可借鉴具有这方面丰富经验的专业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