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投资额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5,那原先就少于25的股权变更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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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小霞2019-12-22 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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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转让业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办理。同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实践中,一般采取由受让方出具经上市公司证明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函或与上市公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协议的方式。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是哪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流程是什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宇飞2019-12-21 23: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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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于实收资本是别人对你投资注入的资金是你股东对你的投资,被动;长期股权投资是你对别人的投资,你是股东,主动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长期股权投资分同一控制下合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及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投资同一控制下的按对方帐面成本计投资成本差额从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非同一控制的合并以付出的公允价值做初始计量2者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入管理费用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也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然后按持股比例分控制\重大影响\不控制且无公允价值分类1和3用成本法2用权益法成本法就是初始成本权益法的话以对方的权益公允价值*所占股份得出的金额小于初始成本确认为商誉大于初始陈成本做营业外收入。
齐文胜2019-12-21 23: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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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四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股或主导地位。第五条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第九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违约责任;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第十一条由于本规定和二条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第十三条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第十五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第十八条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制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盈瑜2019-12-21 23: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