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投资者可通过定向增资方式向企业获得股权是正确的吗

窦迎利 2019-12-21 2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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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先减资,是资本额与净资产一致的话,再增资50万,是各占50%。如果还是100万注册资本,增资50万后只占三分之一的股权。
赵风进2019-12-22 0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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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参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在增资的过程中不涉及股权转让。新的公司因该先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则增资前先把原股东部份股权转让到新公司名下。
    龙小荃2019-12-21 23:57:56
  •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资扩股一般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全文。
    符翠莉2019-12-21 23:38:26
  • 股权收购分为衍生产品收购和原始收购。衍生产品收购通常值得通过股权转让接受原股东的股权。原始收购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权收购和公司增加资本和股份时的股权收购。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后,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减少,即稀释。例如,一家初创公司有两位创始人,小王持有60%的股权,小李持有40% 该公司在天使轮筹集了1000万元,并给投资者10%的股权。融资后,小王的股权变成了60%*90%=54%,小李的股权变成了40%*90%=36%,被稀释的是被投资者拿走的部分。对于企业来说,股权稀释是融资扩张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合理的股权稀释也能为股东和企业实现双赢。对创始人来说,股权稀释意味着投票权比例的减少,但股权持有的价值在稀释前后是否减少取决于稀释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坦率地说,股权稀释是由于PUC普通股的增加而导致的每股收益的减少 股权稀释主要存在于股权结构被重新审视的公司。专业人士指出,股权稀释的最佳情况是实现股东和企业的双赢。然而,如果这个过程处理不当,随着稀释的继续,企业家会逐渐失去控制,最终可能被淘汰。
    齐景梁2019-12-21 23:05:02
  • 一、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二、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全文。
    赵颖超2019-12-21 23:01:21
  • 谢邀!你的这个问题,我分享一篇之前写的文章来给你!股权稀释在创业融资过程中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稀释太快或者太多,导致自己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不愿意稀释或者稀释太少,那么意味着引入的投资不足,或者得不到投资人的信任,怎么样才合适呢?作为创业者,关于股权稀释的问题,一定要搞清楚。融资≠股权转让融资通常是企业融资,企业引入资金做大公司的盘子,投资人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新股东,A轮投资人可能就不乐意了,因为他们的投资被贬值了,也就是他们投资的价值被稀释了。国际实践中常见的反稀释机制包括:完全棘轮法和加权平均法,完全棘轮法在中国市场更常见,就是补偿投资人股份,使其投资价格降到新投资的价格水平;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更为复杂一些,它更有利于公司创始股东,虽然补偿股份不如前者那么多,但在国际市场上更为常见。而加权平均法的反稀释保护计算,估计是风险投资领域的律师最害怕的数学题了。可添加本人微信tsxy2019fa,回复“1”获取股权激励模板!以及更多股权管理文章。
    齐朝勇2019-12-21 22: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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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你的目标在决定需要筹集的资金数量时,想一想企业发展过程中明确的里程碑,以及达到这些里程碑所需要的资金。例如制造出第一个样品,产品测试或概念验证,用户评价,市场发布,收获第一批付款用户以及验证客户获取模型,实现这些目标分别需要多长的时间?与精益创业时代一致,潜在的投资者也希望知道你有明确的里程碑,并且知道你了解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多少资金。因此,这一概念被称为「里程碑资金」或「基于里程碑的资金」一点儿也不奇怪。这是一种十分流行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在强调节省开支的发展阶段为企业筹集资金。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产品开发和客户开发十分重要,这两个时期非常关键并且相互联系。在成立创业企业之前,我们需要花费最多时间去做的事情就是把握市场机会。这个机会足够大吗?它的背后有足够大的力量来推动转变,以创造更大、更有价值的市场吗?——加速合伙公司杰克·弗罗门伯格一般而言,在精益创业时代,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越早,其资金的计划就应该越精细。而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越晚,资金的范围就越大。在启动阶段,你要确定6-12个月的耗资率;而在产品开发和早期吸引客户兴趣的阶段,你要确定12-18个月的耗资率;在客户采用、商业模式可行、销售迅速增长和拓展国际市场的阶段,你要确定18~24个月的耗资率。这种做法并不罕见。很多创业企业创始人认为,他们不得不表现出企业未来将走向IPO,尽管他们事实上希望企业在3~5年内被收购。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在这个领域,风险投资者比你聪明得多。企业IPO有很多的影响因素,而大部分因素与企业的可持续增长及抵御同行业竞争者冲击的能力相关。如果你是在销售一个「单点产品」,这种产品最开始会非常引人注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更适合更大的工厂,这样,你就会成为被收购的主要对象。但是,如果你告诉风险投资者你计划将一个生产单点产品的公司公开上市,他们并不会把你的话当真。因此,应该向他们表明你对自己和市场的真实评价。这样,你会因实事求是和诚实而给投资人留下好印象。当你与潜在投资人会面时,在开口发言之前做好有关并购和IPO的功课。一部分风投公司只关注「本垒打」,比如谷歌这样的企业,其投资回报率往往要超过200倍,而你的企业不在他们的关注范围中。而另一些风投公司则可以接受一位数或两位数的投资回报率,以色列的创业公司和风投公司就以此著称。获得这样的回报后,它们会投资于下一个创业企业。因此,在推介之前务必要了解你的投资人,了解他们投资的领域和历史记录。就时间角度而言,成为收购目标也具有吸引力。一方面,新手创始人对IPO抱有过时的印象,这些印象是基于2000年的淘金热,当时从融资到IPO的平均时间仅需3.1年。但是,到2019年,平均时间变为7.4年。而另一方面,收购可能发生得更早。一旦收购公司看到你早期取得的成功并能够从中推测未来也会成功,收购就有可能发生。
1、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其主要特点是: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资收益。投资方只能依法转让出资而不能直接从接受投资企业撤资,风险一般较高。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主要考虑接受投资企业的获利能力,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利于本企业的长远利益。2、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扩展资料: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另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此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对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时,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不列入免税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情况: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1、长投入账为: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份额按投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记贷方,有税费的要考虑相关税费。差额按先后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的一般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当日被投资方账面净资产×合并方取得的股份比例贷:股本或实收资本发行股份的面值或新增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大于股份面值时挤入贷方,反之挤入借方,如果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则调减留存收益3、无论是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市价为基础,交易作价相对公平合理1、购买日:法律手续办妥日或款项结清日为准。2、初始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投入账为:投入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入长投成本。按视同卖出做贷方分录。差额记营业外收支,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和评估费列入合并方的管理费用。扩展资料重点注意: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债务性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债券的发行费用追加折价或冲减溢价3、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均应计入权益性证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冲抵溢价,不够抵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长期股权投资。
没有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它涉及企业资产重组、员工安置、业务重组、组织再造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其中产权转让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既可能是全部转让,也可能是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也可以是外部投资者。本文我们讨论的是转让对象为本企业员工的情况。员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员工持股总量和比例、员工持股资格的认定、员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员工持股的资金筹措、员工持股管理与流动。其中“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是指企业员工通过何种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改制咨询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参与持股的员工众多,同时必须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决策效率,改制企业并不能选择所有员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方式。这样,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讨论国企改制时员工持股常见的四种实现方式:员工代表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壳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员工代表持股员工代表持股是指在众多参与持股的员工中选择或推举若干股东代表,由他们代表其他员工作为股东参与工商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员工通过股东代表履行出资,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股东代表可以是普通员工,也可以是管理层人员。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持股人数众多和保证决策效率的矛盾。员工通过选择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履行股东职责,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防止受托方侵害委托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当委托方和受托方发生争议时,如何保障委托方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选择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委托投资协议的设计,如果协议条款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当,有可能带来一些遗留问题。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这种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全体员工管理层可以除外的统一代表,受全体员工的委托,将员工出资投资于改制企业。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相比,更为简便、易行,也更容易为广大职工所接受。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活动经费有特定来源,不是赢利性组织,因此工会是否适合作为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值得商榷。有鉴于此,工会是否可以作为改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各地在政策上并不一致,应具体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其次,虽然职工持股会持股曾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企改制员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于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并于2000年7月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110号,正式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对此,工商部门的现行政策是,已经登记为社团法人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未作登记或者新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持股主体。壳公司持股壳公司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C。壳公司持股是指通过成立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或转让。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壳公司持股,尽管法律规范性较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种方式仍然没有解决持股人数众多与公司保证决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从目标公司转移到壳公司。其次,企业与个人的双重征税将导致员工的投资收益降低。再次,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但是壳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将造成资金闲置。现实中,这种方式一般比较适合大型集团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购,在中小型企业改制中较为少见。四种方式的比较下面从规范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对上述四种员工持股实现方式进行比较。持股方式员工代表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壳公司持股信托持股规范性适用法律《公司法》《合同法》《公司法》《工会法》《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员工出资行为员工之间签订委托协议员工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壳公司间接出资员工与信托投资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股东权益保障股东代表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其他员工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员工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工会集中行使表决权员工享有收益权和间接表决权员工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包括收益权、知情权、决策权、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可行性操作手续复杂,不规范简便,不规范简便,规范较复杂,规范操作成本无特定成本,成本低管理人员的开支,成本一般双重征税,资金闲置,成本较高信托投资公司收费,设立和运行成本高员工接受程度可以理解和接受容易理解和接受容易理解和接受较难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释和引导上述四种员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业应该权衡利弊,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持股方式,必要时可借鉴具有这方面丰富经验的专业咨询机构。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比较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却是相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从注册资本来确定投资总额上限,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下限。当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时,参考的依据是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通过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关系最终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越高,投资总额越高,二者成正比例关系递增。但是,投资总额的极限是注册资本的3倍。同样,当确定注册资本下限时,是以投资总额为依据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关系递减。但是,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情形,注册资本的下限极限是投资总额的1/3,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数额要求。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