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企业有一年多没有设账,现在把账补回来的话会违法吗?如何补回一年多的账?

龚小艳 2019-10-15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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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征收时候的亏损不可以弥补。针对年度利润。如果你以前也是查账征收的,那么去年的亏损,在今年季度申报时就可以弥补。2、一般的税收优惠,都需要税务局备案。3、季度交所得税也是按累计来计算的。如果1-3月盈利,那么一季度需要交税。如果1-6月亏损,那么二季度就不用交所得税了,年底有一次汇算清缴申报,以那个为准,多退少补。
龙小红2019-10-15 0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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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每年年底一般会税务稽查,有些地方会全面普查,有些地方是重点抽查2、每年5月前会搞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地方会全面普查,有些地方是抽查3、税收管理员会不定期抽查三种方式,运气好或者你交的税属于合理范围,可能一年到头都不会上门来查账,但是运气不好或者你的报表、缴纳的税款被税务局审定为不正常,三种类型都会上门来反复查账。扩展资料: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所得税的。每月做帐时,对于成本、费用支出的票据,一定要取得合法的正式发票入账。否则,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要做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业务,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摊销。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查账征收。
    米增强2019-10-15 07:00:21
  • 核定征收企业和查账征收企业的区别: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的适用与否就是根据企业的核算是否健全;但是一般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和收入挂钩,比如年收入多少万以下的企业必须实行核定征收,具体的执行标准各地也不统一;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是核算健全,所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就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实行核定征收。三、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可以不设账簿的或应设未设账簿的;2、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5、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龚宇迪2019-10-15 06:00:05
  • 1、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依据:目前税务局对企业之所以核定征收,是因为税务局对以前年度:“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主要依据和认定是:“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3、因此,企业核定征收以后,再改为查帐征收,所有所得税事项,包括之前的亏损,不得弥补,均应重新开始计算。
    赵香群2019-10-15 05:59:07
  • 查账征收企业第一年一般不会查,除非被举报或被发现有问题。企业税务检查三年一个来回。
    符臣学2019-10-15 05: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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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9〕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扩展资料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