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来处理又是如何处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或异议的

管玉君 2019-11-05 2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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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①“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②“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不能直接到监管部门投诉,必须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收到异议答复后,才能向监督部门投诉。
黄甘颖2019-12-03 1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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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据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赵风莲2019-11-05 23:02:59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程序的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经异议相关部门将不接受投诉。
    连传杰2019-11-05 22:20:29
  • 招投标中谁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这个很简单,当然是招标方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黄盛章2019-11-05 22:06:36
  •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条款的编制是否合理是招标项目成功的关键。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水平,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避免某些技术和商务条款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过于简略。从而,可以避免给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时造成该招标项目已经内定中标人的不良印象,同时限制了某些投标人钻空子,以技术规格有偏离但关键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较低档次设备应标。在实践工作中招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主要有:1、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2、招标文件出现专用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3、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4、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5、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先和支持政策,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若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对异议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的时间《条例》与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相矛盾。条例》规定的时间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而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招标机构对投标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招标文件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答复”。二、对开标的异议开标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条例》规定投标人应尽可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在实践工作中开标现场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开标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主要有:1、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具体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期、公告内容等争议;2、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的条件等;3、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4、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5、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服务态度等;6、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侯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主要有: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2、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3、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4、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6、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7、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人;8、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9、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中标人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四、其它异议招标过程除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异议以外,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1、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无故拒绝况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招标人终止招标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2、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3、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五、如何处理异议被异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因异议处理不当导致被投诉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何处理好异议,首先认为须坚持三种态度,1、公正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2、真诚要求我们态度端正、微笑面对、悉心倾听、耐心解答,不能高高在上、口气生硬、态度疏离,让人产生距离感,不有因受收到了异议而认为投标单位无事生非,令人感到有针对性。3、换位思考,善于站在质疑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童裕孙2019-11-05 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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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三天,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监察机构都可以的。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⑤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2、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招标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若合同已签订,应暂停执行,等待处理结果。④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⑤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扩展资料中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