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有异议的处理?

龙庆武 2019-11-05 21:50:00

推荐回答

对法医鉴定有异议可要求就对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对方不予配合的,在确定对方没有受伤或伤情轻微的前提下,也可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若对方也起诉的,则可要求法院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结果再掀波澜。
龚岭梅2019-11-05 22:06:5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对轻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重新做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的法律规定与首次鉴定无异,按《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齐晓明2019-11-09 00:47:42
  • 一、一般是10—15日,在鉴定书尾部会告知你的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樊振萍2019-11-05 23:03:14
  •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目的:依法对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http://www.chddh.com/yingyong/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此致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龚家贱2019-11-05 22:20:48
  • 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采信,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也是证据之一,如果被告有异议,必须提出质疑的理由,如果仅仅因为单方委托,对送检的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没有异议,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足。但也有的法院对有争议的单方委托鉴定,一律予以重新鉴定,但费用由申请方----也就是反驳方先垫付,最后由败诉者承担。
    辛培刚2019-11-05 22:03:48

相关问答

公示期为三天,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监察机构都可以的。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⑤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2、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招标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若合同已签订,应暂停执行,等待处理结果。④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⑤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扩展资料中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中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衡量销售人的水平高低关键看销售人能否开发高质量的新客户。要成功开发新客户,首先做好市场调查、客户普查、客户筛选、目标客户确定、开发计划等前期性的开发准备工作。最后关键在于打动客户,消除客户顾虑与异议。但很多销售人却不知道如何消除客户异议。新客户开发过程中,销售人会经常遇到的异议有:1价格太高。2公司政策不灵活。3独家代理权。4市场不景气。5要铺底。我的资金很难周转过来,你们应该支援我一下,铺点底给我。6要保证金。我与你们公司没打过交道,你们应该给我点保证金。7缺乏资金。我现在资金实力有限,不想再考虑其他厂家了。8厂家关系。我与现有厂家感情很好,暂时不考虑引进其他厂家。9朋友关系。我与现有厂家xxx是多年的交情,不好意思再引进其他厂家。10生意小。我们生意做得很小,不方便到你们厂家进货,你们还是找别人吧。11运输。这里离你们厂家太远,运输不方便且运输费用高。12小公司。你们公司是小公司,我们只经营大公司的产品。13厂家约束。我与现有厂家订了合同,等合同到期了再说吧。14专销奖。现有厂家给了我专销奖,我不能再经营其他厂家的产品了。15决策权。经理不在家,我不好做主,等经理回来后再说吧。16历史问题。xxx经营你们公司产品,反映不是很好呀。17市场冲突。你们的产品xxx在经营,他不是卖得很好吗?”以上列举的异议,使销售人与客户的谈判卡壳了,很难进行下去。实际上,以上异议并不一定是客户的真实异议,可能只是客户委婉拒绝的一种方式。客户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有:1客户想和厂家讨价还价,还想向厂家争取更加优惠政策。2客户对厂家及厂家产品不了解,缺乏信心。3客户听信了其他人的谗言。4客户心中还有顾虑。5客户没有增加经营厂家或品牌的需求。因此,面对客户的异议销售人不要轻易下结论,首先要分析和判断客户异议的真假及产生的原因,然后对诊下药那么,怎么才能消除客户的异议呢?1.当客户异议产品价格太高时1原因分析。客户提出销售人销售的产品价格太高的异议,可能是厂家产品价格确实要高于其他厂家或品牌的价格,客户则担心产品卖不出去;也可能是担心产品价格太高,自己的利润下降,没有钱赚;还有可能客户是想通过心理战,要求销售人把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调。2策略与方法。①当你调查获知,你所销售的产品比其他厂家或者品牌差不多,甚至还低时。你认为我们产品价格太高,是与哪个厂家、哪个品牌的哪种规格的产品相比较呢?”“你能不能告诉我,xxx厂家xxx规格的xxx品种是什么价格吗?”“据我了解,我们的价格与xxx品种的价格差不多……。注解:厂家产品价格高,不应简单的与竞争对手比价格,而是应与竞争对手比价值,同时有一整套的推广策略、方案与计划。并将这些道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告诉客户,引起客户的理解、认可与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