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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三天,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监察机构都可以的。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⑤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2、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招标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若合同已签订,应暂停执行,等待处理结果。④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⑤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扩展资料中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中标。
赵高坤2019-11-05 2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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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未对开标现场投标人提出异议及投标人的答复提出明确要求。在实践中,一般对投标人开标时提出的异议和反映的情况,招标人只如实记录,但当场不作评审、不下结论、不作答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判断。条例》确立了开标异议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允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且要求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一般,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的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招标人答复内容的深度是有限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对开标内容有异议需要核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当场核实答复。但如果涉及投标人的实质性内容或无权答复的,必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解决,此时可仅仅对投标人的“异议”回应“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且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判断”作为“答复”即可,而不能越权或代行评标后当场答复。
齐晓桦2019-11-05 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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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①“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②“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③“第五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根据以上规定,异议主体主要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此外,作为异议主体“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范围很广:招标人,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甚至任何能证明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为异议主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赵颖贤2019-11-05 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