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区别有哪些?

樊庆银 2019-11-05 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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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上的区别
招标方式是指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如何联系的方式、方法。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而实施的招标的组织方式。
2、分类上的区别
招标方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两类。在公开招标这一类中,根据招标单位的多少,也可分为单独招标和联合招标。单独招标是一个招标单位进行招标。联合招标是几个或一批招标单位为各自的目的同时招标;其中非公开招标又可分为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满足条件上的区别
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招标组织形式下招标人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是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设有专门招标机构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龚安达2019-11-05 2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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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均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就要进行委托招标。
    齐文涛2019-11-05 23:04:51
  • 自行招标:招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本款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至于“投资金额在多少以下可以进行自行招标在多少以上必须比选”这个问题招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就要看各级地方政府规定了,四川省是200W以下都可以进行必选,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委托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招标工作完成后,要求招标代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招投标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开标情况、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过程记录、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的应提供招标公告。
    齐晓娥2019-11-05 23:00:09
  • 1、自行招标的优缺点
    缺点:自行招标的整个招标活动由投资人自行完成,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相比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仍然不足。
    自行招标一般涉及招标人项目单位多个部门,容易出现程序繁琐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招标人从事评标的专家资源相比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仍有差距,且一般招标人自行招标主要依托自身拥有的技术和商务人员。
    招标人尽管有一定的专业人员从事招标文件的编制,但相比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源来说的差距仍然存在。
    优点:环节相对较少,且节省时间和费用。自行招标对采购项目的效果控制明显。
    2、委托招标的优缺点
    优点:招标代理机构的特质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化水平高。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与招标人之间在法律范畴上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招标人委托专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以后,仍能够充分享有应有的自主权,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在招标人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的,最终决策权始终是由招标人掌握的。
    无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采购费用包括招标文件制作费、专家评审费、招标会务费、交通和联络费用等是不可避免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承担这笔招标费用。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机制建设上更科学。
    缺点:有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成千上万,资质等级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贺龙豹2019-11-05 22:54:09

相关问答

公示期为三天,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监察机构都可以的。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⑤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2、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招标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若合同已签订,应暂停执行,等待处理结果。④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⑤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扩展资料中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