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投资中诚信托公司,可靠吗?一直很犹豫

车忠远 2019-11-05 2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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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 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 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一直名列行业前茅。中诚信托所获荣誉不少:1.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中国信托公司排行榜”第一名,2.“中国最佳金融机构排行榜”“年度最佳信托公司”,3.第二界“诚信托”杯中国信托公司“最佳风控奖”,4.第三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
连亚臣2019-11-05 2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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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国内名次排列靠前的信托公司,值得信赖。
    连云玲2019-11-05 23:04:48
  • 很不多的信托公司,不管是公司信誉和实力都是很靠谱的。
    龚小艳2019-11-05 22:54:06
  • 还不错,行业名列前茅!
    齐晓林2019-11-05 22:36:06

相关问答

(一) 明确家族信托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族信托课税的主体存在规定不明确问题。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均可能于不同环节成为所得税的税负主体,此种情形之下,会容易发生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我们家族信托发展。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其所得税纳税主体只包含企业和个人,对于具体的范围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主体未做特别规定,家族信托所得税适用我国税法时,如果不对其特殊主体予以明确,会存在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其本身主体并不明确,这一基础问题未明晰,双重征税与规避税收的问题就由此滋生。因此有必要明确信托的纳税主体,明确将真正受益人作为家族信托纳税主体,这样可以有效把握住真正的税负主体,利用实质课税等原则提高效率,保障税负公平。
(二) 坚持家族信托实质课税,避免重复征税
我国明确家族信托所得税实质课税原则,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规定,可借鉴域外经验进行完善。如日本将信托类型化,分别于信托发生时课税与分配时课税,采取列举的方式,设置具体的课征税率; 英国信托本身被确定为纳税主体,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信托“人”格化,是考虑到受托人做为整个链条中重要的一环节,承认其重要作用,并针对其信托收益征税,相关税法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明确由信托( 受托人) 和受益人共同作为税负承担者,在此背景下建立了受益人的税款返还机制,在坚持实质课税原则之下,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在美国,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由受益人就获得的部分负担所得税义务,明确受益人承担的税负责任,这种设置,既减少了避税,同时也不容易产生重复征税。从信托的本质来看,受托人取得管理信托财产,原则上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信托存续或终止后,财产权最终都要返回受益人。我国坚持实质课税,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等特殊制度的发展,能较好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也能降低重复征税发生概率。同时需要配套相关机制,对征管人员的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 推行家族信托征税导管原则
依据家族信托课税导管原则,信托仅充当一个流出信托收益的管道,信托的真正受益人才是纳税的主体。与实质课税原则规制的目标相似,其目标在于将信托视为一个导管,通过信托这个导管,将其产生的收益归为受益人。通过导管原则,明晰了受益人的征税义务,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达到避税目的,都能通过确定受益人而减少税收的流失。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导管理论的实践较为成熟,可以借鉴。导管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一脉相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