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投资吗?可靠吗?

黄炳科 2019-11-05 2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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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2015年的时候,中国信托“信托公司综合评价体系”是一个年度评价和发布的体系。评价的数据全部来源于信托公司历年年报中的财务和业务信息以及行业统计数据,各项指标皆为量化指标,排除了人为主观因素。信托机构:五矿国际信托;综合得分: 113.77;最新排名: 14;上年排名:14;排名变化:0。公司股东: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66%);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96%);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98%);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6%)。
符翠红2019-11-05 22: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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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还可以吧,勉勉强强,说是要上市,可惜结果还不知道。
    bengsaifeng2019-11-11 09:36:07
  • 中等偏上吧。不是很大的公司。
    chaniuduan2019-11-11 09:36:07
  • 这两年发展一般般,业内口碑也算是中等偏上的水平。
    chaniuduan2019-11-11 09:36:07

相关问答

01
『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
自由式家族传承是最常见的家族财富传承模式,是指财富传承人对于身后财富不作任何特别安排,而是由后人自行决定对父辈留下的财富分还是不分,以及如何分。这可能缘于传承人对后人的了解和信任,相信他们会比自己处理得更好;也有可能是因传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思考和安排,就突然离世。如果属于前者,通常能够得到妥善安排;但如果属于后者,难免会有争产大战发生。
自由式是绝大部分家族选择的传承模式,因为不需要作任何事先安排,对传承人来说,最为简单。也有的传承人虽然想提前进行安排,但因为不懂如何安排,加上家族成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旦作出任何安排,都可能造成家族关系的紧张,索性放任不管,一切等身后再说。
自由式家族传承中,传承人虽然省心,但却给后人留下了很多麻烦,除非大家都通情达理,互谦互让,否则很容易产生争产纠纷,造成家庭不和,甚至大打出手,家丑外扬。
就算没有争产纠纷发生,在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下,只能做到将父辈留下的财富在各继承人之间妥善分割完毕,然后各过各的生活,各做各的打算,无论是赠送他人、投资创业,还是赌博挥霍,均无人进行干涉,因此,所谓家族也不复存在。对于想得通、看得开、开明豁达的传承人来说,顺其自然本来就是一种境界,所以他们比较适合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
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的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儿孙自有儿孙福!”
02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是指传承人对子女有着平等和无限的疼爱,手心手背都是肉,希望他们能够共同管理家族事业,平等分享家族财富,相亲相爱,携手共进,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永远不分开。无论子女个人有什么想法,传承人绝不允许分家,现在不允许,他去世后更不允许!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传承人强调的是家人同心,共生共荣。对于儿女关系和谐、能够形成互补之势的,这种模式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儿女之间本来就难以共处,甚至存在矛盾,这种硬绑一起的做法将会存在很大的危机。退一步讲,就算子女之间能够和谐相处,那也只能说是暂时情况,因为当家族财富传承到孙辈时,能否继续和谐下去,将很难保证。
虽然通过适当的家族信托法律架构,可以将传承人要求子孙的相守相依意愿在身后贯彻下去,但如果儿女及后人并不适合一起经营家业,势必会矛盾激增、形成内斗,同时还容易形成吃大锅饭现象,使家族的竞争力下降。
香港新鸿基集团创始人郭德胜先生,将生前持有的香港新地集团股权尽数放入家族信托基金,由夫人邝女士及三个儿子作为受益人,并要求三个儿子同心同力,不得分家。2008年,三兄弟反目开始内战,最后由老母亲邝女士出马,取消了大儿子郭炳湘的受益人资格,虽暂时平息了纠纷,但整个家族也因此事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其根源就在于传承人郭德胜先生选择了教会式传承模式。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的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一根筷子容易折,一把筷子难折断!”
03
『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
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就是指传承人对家族企业怀有极深的感情,只要家族企业能够做大做强,其他都可以为它让路,甚至可以因此牺牲子女的婚姻幸福和个人兴趣。传承人通常会选择一位最能干的子女作为家族企业接班人,重点培养,而其他那些不能为家族企业做出贡献的子女,则被其疏远。在其离世时,家族企业等主要财产都会被传给选定的接班人,而对其他子女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继承和控制家族企业的子女将会越来越强大,而其他子女则在家族中逐步被边缘化。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虽然在表面上让家业得到了传承,甚至发扬光大了,但对于创一代来说整个家族并没有平衡发展,并没有让每一位子女平等享受到家族的资源,这本身就是存在缺憾的。所以,这不是真正的家族传承,充其量只能算一种家族企业传承或家族企业品牌传承。
国内有些老字号家族,选择的就是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虽然已经传承了三代以上,但只是家族企业品牌得到了传承罢了。
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没有公司哪有我们的今天?!”
04
『孵化器式家族传承模式』
孵化器式传承模式是指传承人通过合理的传承规划设计,既考虑到家族事业的发扬光大,又考虑到每一位子女的个人兴趣和能力。通过家族孵化器,为每一位子孙后代提供适当的成长和创业支持,不仅能够保持家族的持续凝聚和团结以及每一位家族成员的个性化发展,还能够实现家族精神与家族文化的传承,可谓尽善尽美。
真正的家族传承不仅要考虑第二代的安排,还要考虑对第三代、第四代及后面多代的安排,让身后每一代子孙都能得到家族的帮助和支持。孵化器家族传承模式就能够做到这一点。
孵化器式传承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并不把财富全部分给子女,而是保留一部分家族公共资产,通过家族信托成立一个家族基金,该家族基金是给未来子孙后代准备的,独立管理,并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进行理财投资增值。
当该家族未来具有血缘关系的新成员出现时,家族信托基金就会按照约定的分配规则,向该新成员提供一定金额的成长、教育、健康和婚嫁经费,在该新成员达到创业年龄并具备创业条件时,家族基金再向其支付一笔可观的创业基金。
至于该新成员想发展什么事业,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只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的审核委托会的审核即可,当然不能违反家族信托委托人当初规定的负面清单。同时,对于发生重大困难的家族成员,还能得到家族基金给予的生活保障和再创业支持。
该家族信托基金相当于家族新成员成长与创业的孵化器,让每一个家族新成员都能够在成长和创业时得到家族信托基金的支持,他们并不需要强迫自己去接班不感兴趣的父母创造的事业,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利用家族信托基金的支持,做自己最想做的事。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也是持续的动力,因此也更容易获得事业上的成功。
传统的传承模式就是把子女后代都强行捆绑在一棵大树上,如果这一棵大树倒了,这个家族必将回归平庸。而孵化器式传承模式则不仅考虑到了传统的家族企业传承需求,尽可能地保留住了创一代这棵大树,还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方式对每一位家族新成员进行持续支持,让更多的家族成员成长为新的大树。
其他传承模式下,当家族成员可能还在为一棵大树进行争执的时候,孵化器式传承模式已经打造出了一片树林,真正做到了家族兴旺,基业长青。
家族信托基金不仅仅有对家族成员提供成长创业资金支持的功能,还会承担全家族的教育、健康、文化、慈善、娱乐等功能支出,它就是全家族成员心中共同的家。家族成员无论传了多少代,离得多么远,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家族活动把大家重新联系在一起,享受家族带来的荣耀和自豪。
李嘉诚先生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他把家族企业主要传给了保守型的长子李泽钜,但同时动用同等价值的资金和资源帮助次子李泽楷创办了自己的电信数码王国,使两个儿子都按照自己的个性得到了最好的安排。同时还设了一个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相当比例的家族共同财富,用于家族的共同需求。中国古代的祠堂文化也有类孵化器家族传承模式的性质。
孵化器式家族传承模式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家永远是最温暖的港湾!”
(一) 明确家族信托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族信托课税的主体存在规定不明确问题。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均可能于不同环节成为所得税的税负主体,此种情形之下,会容易发生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我们家族信托发展。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其所得税纳税主体只包含企业和个人,对于具体的范围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主体未做特别规定,家族信托所得税适用我国税法时,如果不对其特殊主体予以明确,会存在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其本身主体并不明确,这一基础问题未明晰,双重征税与规避税收的问题就由此滋生。因此有必要明确信托的纳税主体,明确将真正受益人作为家族信托纳税主体,这样可以有效把握住真正的税负主体,利用实质课税等原则提高效率,保障税负公平。
(二) 坚持家族信托实质课税,避免重复征税
我国明确家族信托所得税实质课税原则,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规定,可借鉴域外经验进行完善。如日本将信托类型化,分别于信托发生时课税与分配时课税,采取列举的方式,设置具体的课征税率; 英国信托本身被确定为纳税主体,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信托“人”格化,是考虑到受托人做为整个链条中重要的一环节,承认其重要作用,并针对其信托收益征税,相关税法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明确由信托( 受托人) 和受益人共同作为税负承担者,在此背景下建立了受益人的税款返还机制,在坚持实质课税原则之下,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在美国,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由受益人就获得的部分负担所得税义务,明确受益人承担的税负责任,这种设置,既减少了避税,同时也不容易产生重复征税。从信托的本质来看,受托人取得管理信托财产,原则上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信托存续或终止后,财产权最终都要返回受益人。我国坚持实质课税,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等特殊制度的发展,能较好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也能降低重复征税发生概率。同时需要配套相关机制,对征管人员的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 推行家族信托征税导管原则
依据家族信托课税导管原则,信托仅充当一个流出信托收益的管道,信托的真正受益人才是纳税的主体。与实质课税原则规制的目标相似,其目标在于将信托视为一个导管,通过信托这个导管,将其产生的收益归为受益人。通过导管原则,明晰了受益人的征税义务,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达到避税目的,都能通过确定受益人而减少税收的流失。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导管理论的实践较为成熟,可以借鉴。导管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一脉相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信托公司频繁增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自2010年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资产规模需要相应的净资本来覆盖其中的风险资本。而净资本有限就会限制信托公司的发展,还因信托公司是以融资类业务为主,计提更多的风险资本,就需要更多的净资本来覆盖。因此,为了不断发展,扩大规模,许多信托公司选择增加注册资本。 
2.当前经济的疲软、房地产市场的动荡以及一些风险产品的爆出,让信托业突然惊醒,信托业资产规模已经站在了12.48万亿元的高峰之上,而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且今年颁布的银监会99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风险补充机制,当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要从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再由股东补充资本或者相应地缩减业务规模。因此,防控和缓释风险已成为当前信托业最主要的课题。对于那些风格激进,发行信托资产规模较大,风险资产过高的信托公司,通过增资来提前布局防御未来的风险不失为一个良策。 
3.增资还进一步体现了信托公司及股东实力,以及其看好信托业发展的预期。例如此次增资的中信信托,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既说明了当前公司的盈利能力很强,而在这个时点增资,也表明了公司股东对信托行业和公司未来经营与发展充满了信心。当然,中融此前同样大手笔的增资也有这个因素。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