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信托产品销售渠道有哪些?

黄现龙 2019-11-05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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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可以通过以下销售渠道购买。
1、信托公司直销。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或信托理财中心,并在全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招募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2、银行代销。银行代理销售是目前信托产品最主要的销售渠道。银行在网络、结算、服务、政策等方面占据优势,因此掌握着丰富的高端客户资源。银行的募集资金能力主要体现为销售规模大,募集时间短。
3、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第三方理财机构在近几年蓬勃发展,少数公司甚至已经积累了雄厚的客户资源,具有很强的发行能力。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合作,可充分利用其积累的客户,提高募集资金的速度。
4、证券公司代销。目前我国信托产品通过证券公司代销的数量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托产品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存在竞争关系,证券公司往往担心自身客户资源的流失。
黄真强2019-11-05 23: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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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比较权威安全。不容易受骗!
    caipennei2019-11-09 04:19:06
  • 可以去银行,一般银行比较安全!
    canjiedian2019-11-09 04:19:06
  • 银行代理销售是目前信托产品最主要的销售渠道。银行在网络、结算、服务、政策等方面占据优势,因此掌握着丰富的高端客户资源。银行的募集资金能力主要体现为销售规模大,募集时间短。
    aseliu2019-11-09 04:19:06

相关问答

比尔·盖茨2000年,世界首富比尔·盖茨设立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并陆续将其与妻子名下的资产转入该信托基金。该基金会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基金会,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基金会设有理事会、职业经理人,整个基金会由四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全球卫生项目组、全球发展项目组、美国项目组以及运作领导组。默多克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也设立了家族信托,通过GCM公司运作。新闻集团发行两种不同的股票,其中A类是没有投票权的股票,B类是拥有投票权的股票。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B类股票,其中超过38.4%的B类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如此一来,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其他国外名人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班克罗夫特家族等全球资产大亨都通过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族财产,以此来保障子孙的收益及对资产的集中管理。王菲王菲与李亚鹏2019年9月,王菲与李亚鹏离婚。李亚鹏声明指出,王菲与李亚鹏所生的小女儿李嫣将跟随父亲生活。另一方面,网上有传言称,王菲为大女儿窦靖童在香港办理了信托,通过信托将资产传承给女儿,保证其一生衣食无忧的生活。
(一) 明确家族信托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族信托课税的主体存在规定不明确问题。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均可能于不同环节成为所得税的税负主体,此种情形之下,会容易发生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我们家族信托发展。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其所得税纳税主体只包含企业和个人,对于具体的范围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主体未做特别规定,家族信托所得税适用我国税法时,如果不对其特殊主体予以明确,会存在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其本身主体并不明确,这一基础问题未明晰,双重征税与规避税收的问题就由此滋生。因此有必要明确信托的纳税主体,明确将真正受益人作为家族信托纳税主体,这样可以有效把握住真正的税负主体,利用实质课税等原则提高效率,保障税负公平。
(二) 坚持家族信托实质课税,避免重复征税
我国明确家族信托所得税实质课税原则,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规定,可借鉴域外经验进行完善。如日本将信托类型化,分别于信托发生时课税与分配时课税,采取列举的方式,设置具体的课征税率; 英国信托本身被确定为纳税主体,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信托“人”格化,是考虑到受托人做为整个链条中重要的一环节,承认其重要作用,并针对其信托收益征税,相关税法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明确由信托( 受托人) 和受益人共同作为税负承担者,在此背景下建立了受益人的税款返还机制,在坚持实质课税原则之下,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在美国,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由受益人就获得的部分负担所得税义务,明确受益人承担的税负责任,这种设置,既减少了避税,同时也不容易产生重复征税。从信托的本质来看,受托人取得管理信托财产,原则上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信托存续或终止后,财产权最终都要返回受益人。我国坚持实质课税,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等特殊制度的发展,能较好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也能降低重复征税发生概率。同时需要配套相关机制,对征管人员的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 推行家族信托征税导管原则
依据家族信托课税导管原则,信托仅充当一个流出信托收益的管道,信托的真正受益人才是纳税的主体。与实质课税原则规制的目标相似,其目标在于将信托视为一个导管,通过信托这个导管,将其产生的收益归为受益人。通过导管原则,明晰了受益人的征税义务,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达到避税目的,都能通过确定受益人而减少税收的流失。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导管理论的实践较为成熟,可以借鉴。导管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一脉相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1、建立房地产信托的监管机制
房地产信托资金对房地产融资需求是一个很好的补充,针对房地产业发展的特点以及信托投资的运作特点,面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运作体系,由于房地产泡沫对经济运行的危害很大,可以专门建立了一套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制度,严格限制信托控制权过于集中、严格限制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和收益分配,依靠市场机制和监管制度的设计防范风险;在内部管理方面,房地产投资信托聘请专业人员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多样化投资策略,尽量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组合投资,有效进行风险收益管理。
2、减少项目本身风险
信托公司在进行项目选择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市场公信力的房产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评估,对项目的市场定位及前景有一个独立、真实的认识;深入调查了解开发商实力、财务及资信情况,选择与经验丰富、实力雄厚、资信状况良好的开发商进行合作;落实土地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质押等担保措施,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加强资金监控,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信托公司能将项目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提高专业的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
开发商要有较强的项目实施管理能力,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按计划进行,减少开发过程中的时间、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浪费。开发商团队须配备各种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能够熟悉开发过程的各个环节,形成良好的项目实施管理能力。如对于前期策划,包括选址、可行性分析、商业规划、建筑规划、盈利模式等工作,开发商应聘请专业顾问或设计公司参与到项目来,尽量采纳用专业意见或建议。信托公司房地产专业投资分析和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风险控制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引入“外脑”,通过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管理、咨询服务,借助专业机构的判断和管理,预见并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风险。
4、提高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对于房地产信托投资项目,信托公司一定要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技术。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