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将子公司对孙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均为成本法,问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连喜增 2019-11-05 2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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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注销前无法偿还母公司的借款,因此母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需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3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00万元2、子公司注销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视同0元出售,因此做以下分录:借:投资收益5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50万元3、合并当期期初至注销日的子公司的期间损益应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分录:借:投资收益,贷:子公司的期间损益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长期股权投资。
黄益群2019-11-05 23: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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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偿划转股权是国有股的一种特殊方式,不适用于非国有股。
    齐晶晶2019-11-05 22:19:58
  • 为什么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用成本法核算?尤其是,控制下,集团到出年报时要编制企业合并报表,又要将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为什么控制下不用权益法核算,反正到头来都是一样的?最坚强的理由在哪里?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了。
    连伟祥2019-11-05 22:06:02
  • 母公司不能对股权出资,叫出资就好了。你说的直接无常划转股权,没有这种东西。
    管爱枝2019-11-05 22:02:52

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时应当披露公司对外债务,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扩展资料:《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中国政府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