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有哪些?

黄盛威 2019-11-05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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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日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引进的信托制度在国内发展较为成功,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日本制定了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有效保障其朝着实践需要的方向发展。在日本,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私人主体,其一般不征所得税,但要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主体是公司,通常认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是在公平市场上销售,是需要对其所得缴纳承担税负。日本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按发生时与分配时两种情况分别征收所得税。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原则是其所遵循的。
日本家族信托适用“导管原则”课征所得税,信托作为信托所得受益流向受益人的导管,所得税的税负主体是受益人。针对双重征税问题,日本通过发生时征税与分配时征税的具体规定,清晰地区分了形式转移带来的纳税义务。家族信托设立阶段,区别委托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进行区别征税,如果委托人是个人,不用对信托产生的收益征税,如果委托人是公司,需依据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家族信托存续阶段,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受日本的《所得税法》与《法人税法》规制。在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受托主体方财产,从税法的角度分析,管理或处分信托所产生收益直接视为受益人所有,理应由受益人承担所得税的税负,且与信托最终的盈亏无关。家族信托终止阶段,一般不涉及信托所得税问题,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均不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但在委托人本人是受益人的情形中,受益人需对所得收益承担赠与税,而受益人以实物方式获得收益时,无须承担消费税缴纳义务,因为信托财产被视为受益人所有。
2.我国台湾地区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发展较为成熟,其遵循了形式转移不课税和实质受益人负税的原则,此项原则贯穿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与终止各个阶段。台湾地区采取“导管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找到信托财产的真正收益人,并由真正受益人承担所得税缴税义务。这样规定能防范重复征税问题,保障税负公平实现。
家族信托如果最终不能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针对信托财产转让无需课征所得税。家族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获得收益,将收益移交受益人时,受益人是信托收益的最终受益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受益人需要对所享有的信托收益部分纳入当年所得计征所得税。受托人只是形式上获得信托所得,并非真正的受益人,不需要对所得承担税负。家族信托终止阶段,税负主体无需对信托财产再次课征所得税。通过这三个环节,我们很清晰地看到了台湾对形式转移不课税和实质受益人负税的贯彻与坚守。
梅金香2019-11-30 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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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家族信托适用“导管原则”课征所得税,信托作为信托所得受益流向受益人的导管,所得税的税负主体是受益人。针对双重征税问题,日本通过发生时征税与分配时征税的具体规定,清晰地区分了形式转移带来的纳税义务。家族信托设立阶段,区别委托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进行区别征税,如果委托人是个人,不用对信托产生的收益征税,如果委托人是公司,需依据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家族信托存续阶段,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受日本的《所得税法》与《法人税法》规制。
    齐斯汉2019-11-05 23:03:25
  • 日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引进的信托制度在国内发展较为成功,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日本制定了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有效保障其朝着实践需要的方向发展。在日本,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私人主体,其一般不征所得税,但要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主体是公司,通常认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是在公平市场上销售,是需要对其所得缴纳承担税负。日本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按发生时与分配时两种情况分别征收所得税。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原则是其所遵循的。
    黄皅良2019-11-05 22:37:54
  • 我国台湾地区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发展较为成熟,其遵循了形式转移不课税和实质受益人负税的原则,此项原则贯穿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与终止各个阶段。台湾地区采取“导管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找到信托财产的真正收益人,并由真正受益人承担所得税缴税义务。这样规定能防范重复征税问题,保障税负公平实现。
    龙小花2019-11-05 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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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制企业如何及时有效地向现代企业提升,是个事关家族制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探讨一下家族制企业如何向现代企业转型与提升的问题,希望能为促进家族制企业的不断繁荣,提供一点参考。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作为家庭制企业的“掌门人”,必须以远大的眼光和超前的思维去推动企业的发展。提升家族制企业,使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结合,是保持家族制企业长盛不衰之道。1、重视家族制企业的提升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家族制企业已经完成了以填补市场空白、迅速扩张为主要内容的“量的积累阶段”,进入以企业全面转型和提升为核心任务的“质的提高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中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全球经济之际,所有家族制企业都面临着产业选择,资本结构,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家族制企业如何有机地同现代化管理结合,是实现这一转型提升,再造家族制企业辉煌的最根本的问题,事关家族制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一些优秀的家族制企业,意识到这一转型提升极端重要性,并积极推进转型提升的进程。杭州金泰公司近几年来致力于产业结构,资本结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成功实现了家族制企业机制优势与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有机结合,由传统家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技术先进,制度完善,资本开放的现代企业和中国最大的传动带制造基地。2、重视股权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资本社会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企业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企业股权结构要从封闭走向开放。资本社会化就是要打破家族所有制的藩篱,引进外部股东,实现自然人产权制度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参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吸收外部资本投入,企业间的合资合作、合并、兼并,以及股票上市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本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家族制企业要做大做强,单靠自我积累的资本集聚方式是缓慢和困难的,必须利用社会资本实现资本的迅速集中,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可以帮助家族制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还可以促进强化家族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多层面的提升。家族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的先天不足,成为上市融资的障碍。要有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勇气,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来战胜困难,消除障碍。我们金泰公司的资本运作,采取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开放走向社会”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在保持家族制企业以自然人为基础的产权明晰优势的基础上,吸纳融资;第二步,在完善家族制体系的基础上,有机地向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转变,按照现代化企业的要求,稳步完成企业体制、所有制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的完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优化,跨入现代企业制度轨道。3、重视管理模式从家族制向现代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和基础,要实现企业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完善家族制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要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摒弃家族管理模式,逐步探索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资本的社会化要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也对企业的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以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实践中,必须因地制宜地完善家族制管理体系,从实际出发,充分地考虑家族化管理模式在创业初期发挥巨大优势的特点。要机制灵活,要适应市场,要适应未来公司发展的需要,从而团结一致,充分调动家族成员的积极性,从“人治”走向“法治”。我们金泰公司,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了企业管理模式,改变了过去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从投资者管理模式向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由家族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促进了企业的蓬勃发展。结论家族制企业发展壮大到一定规模,要继续做大做强,向现代企业提升是一条必经之路。因为,家族制企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其优势基本耗尽,其劣势不断显现,企业机制的承载力到了尽头。有眼光有胆略的家族企业主,就会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瞄准现代企业发展规律,来改造和提升家族制企业。按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步骤的实现家族制企业的转型提升。大胆学习和吸收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引进或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使家族制管理模式同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有机结合。这样的家族制企业,具备了现代企业的元素,就是一次重生,一次飞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面前,这样的家族制企业才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财富是用风险衡量的,资产有没有风险?有多少风险?能不能安全地隔离风险、消化风险和转移风险?这些才是最关键的于永超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近年来我们身边屡屡发生的亿万富翁“跑路”、判刑、自杀、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尽管富人阶层在不断壮大,私人资产在不断增长,但是,多数人对自己的资产没有明确的概念,不知道、也从未考虑过自己的资产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多大的风险,更不用说采取手段去规避和防范风险。而风险一旦发生,则往往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毕生心血付诸东流。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我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未必是你真正拥有的财富。Z先生是较早积累财富并移民海外的少数人之一。2019年奥运会前,他看好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委托“挚友”在北京和广州置业十余套别墅,款项均按“挚友”安排通过第三方甚至第四方渠道汇入国内。Z先生取得了产权证并置于国外家中,从此认为高枕无忧。奥运会后Z先生回国准备将房产出手获利,结果发现十余套别墅均已被法院拍卖,登记于“挚友”及他人名下。不仅如此,法院还下达限制令,限制Z先生离境,理由是Z先生还欠“挚友”600万款项未还。原来,“挚友”利用Z先生不在国内的机会向法院提起欺诈诉讼,称其为Z先生买房垫付房款几千万,Z先生不予偿还。最后,法院通过缺席审判,判令Z先生偿还房款,并将十余套别墅低价拍卖。Z先生依法持有的不动产从此化为乌有!这个案例说明,资产仅仅是个数字,资产本身并不等于财富。真正的财富是挤掉了“风险水份”的资产。可以说,财富是用风险衡量的,而不是用货币计算的。关键不在于创造和积累了多少资产,而在于资产有没有风险?有多少风险?能不能安全地隔离风险、消化风险和转移风险?私人资产的三种风险那么,私人资产到底有哪些风险呢?不同的角度能挖掘出不同的风险。单单从私人资产的权属角度分析,可以分为“公私不分”、“夫妻不分”、“代际不分”三类风险。其一,资产公私不分的风险。这里所说的“公私不分”是指企业资产与私人资产不分。中国许多高净值人群的资产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的。他们在创业之初往往把全部的家当都投入到企业当中。为了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很少从企业利润中分红。这样,属于私人所有的巨额资产就都放在企业中,甚至很难严格区分企业资产与私人资产的界限。然而,一旦企业发生危机,这部分应当属于私人的资产由于未被依法隔离出来,仍然属于公司资产,将无条件地用于承担所有企业的债务和风险。于是,许多企业家跑路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二,资产夫妻不分的风险。国人夫妻关系的写意和婉约,使得大家羞于谈及夫妻财产的分割和所属。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引发了以“丈母娘”为主导的口水战,甚至有人感慨“婚姻是一次重要的财务决定”。确实,对于拥有巨额产业的家庭而言,夫妻资产不分将会直接影响私人资产的安全。比如,尽管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作为夫妻的另一方将为此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婚姻的破灭更是以巨额财产损失为重要的显性结果。其三,资产代际不分的风险。家族企业的特点就是“肉烂在锅里”,子承父业也没有明确到底“承”的是股权还是资产。于是,一家子人都自然地认为老子的一切都是儿子的。没有资产分割、没有遗嘱,没有代际传承的安排,一旦企业或者个人发生危机,将直接殃及家族产业安全和继承人资产安全。尤其是如果子女及其婚姻关系未处理好,亿万资产最终有可能成为别人的财富。有效规避资产风险资产风险管理是私人财富管理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策略和手段使既有资产处于一个安全可控、自由支配的状态,也就谈不上财富的进一步积累与传承,更不会有财富的健康和自由。如何让自己的资产安全并顺利传承永续,这是所有私人资产所有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咨询理财顾问、找专业人士为投资把关,这种投资理财中的风险规避手段,都是资产管理当中必不可少的。但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创造资产、持有资产、移转资产以及传承资产这一系列过程中资产治理的风险。只有系统地规避、隔离、防范、消灭、转化了风险,你的资产才是安全的、健康的、自由的。防范风险的方法是灵活多样的。比如,可以定期从公司分红,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分离;可以约定夫妻资产权属,就家庭重要资产进行策略性、保护性分割和隔离,这样,即便一方个人资产受到威胁,至少另一方的资产还是安全的;可以通过代际传承将资产延续给子孙后代;更可以通过保险、信托等金融手段进行资产风险的隔离处置。比如,就人身保险而言,其对于保全、隔离私人资产风险有着特殊的作用。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和《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不被查封冻结、不被罚没、不纳入破产债权、不得强制还债的特点,它不属于遗产,作为婚内财产不被分割,永远属于不存在争议的私人资产。因此,运用人身保险建立私人资产的防火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安全选择。尽管隔离和防范资产风险的方法多种多样,但由于私人资产的形式、结构、状态及运作方式不同,风险也纷繁复杂;此外,私人资产风险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一旦发生往往救济不力、捉襟见肘。尤为严重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可能带来许多不可控的风险,这正是高净值人群最为担心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婚内房产赠与、婚后财产增值、夫妻债务、亲子鉴定等问题的规定,就给私人资产处置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这一方面保护了部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部分人的私人资产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如何规避如此纷繁复杂的资产风险呢?我们认为,单靠资产持有人个人的守护是不够的。有必要为高净值人群建立一套从资产积累、增长、持有、移转及传承的全程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一套个性化的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方案,通过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体检,对资产积累、资产持有、资产运转及资产传承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梳理、识别、分析和评估,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对资产风险进行规避、隔离、消灭、转移甚至转化,才能使高净值人群对自己的资产安心积累、健康增长、踏实持有、安全移转、顺利传承,最后达到财富自由的至高境界。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如何做好家族企业管理中国有句俗话:“富不过三代”,对于很多家族企业的掌门人来说,这个咒语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在心里,非常沉重。改革开放30年过去了,许多家族企业都迎来了传班接代的关键时刻,一步不慎就有可能满盘皆输。那么家族企业到底该如何管理呢?管理大师德鲁克老先生历经60年的研究与洞察,最终发现了其中的要诀。这些家族企业管理传承要诀共有四条:第一条规则是,“除非家族成员和任何一个非家族成员的员工一样能干,否则不能在公司内工作。我曾目睹多家已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们积极把自己认识的人安排在重要的部门里,甚至不管股东的抗议,他们大都一意孤行。结果没多久,高管一个接一个离开了公司,最终,这样的家族企业性质的上市公司关门大吉了。也许有人会说,我只不过安排我的外甥从基层做起,也不是安排他去干经理,有什么不对呢?有什么问题呢?但是,实际上,在一个家族企业中,不论家族成员的工作内容或头衔是什么,他们在员工的眼里都是属于“高层管理层”。因为,一到周日,当和董事长一起坐在餐桌前时,他们可以直接与董事长交谈。如果他们的表现优异、诚实、正直,当然能赢得员工们的尊敬,但是,倘若他们狐假虎威、气势凌人,必然会引起多数员工的不满,这对员工而言,是一种侮辱,也会使得员工无法尊敬老板。最终,可能大有作为的员工都离开了公司,留下来的人,很快地就成了溜须拍马的弄臣。像中国台湾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杂志《天下》刚开始创立的时候,就明确规定,“凡股东的家族成员不得加入本公司工作”,当然逼得公司不得不寻找非家族成员成为未来的接班人。这种做法十分独特,因为这样也可能将有才干、有作为的下一代隔绝于公司之外。这当然是个特例。有些家族企业的老板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平衡,只好接受一位懒惰而平庸的第二大股东的家族成员,将其安排在公司内挂个“营销部经理”的头衔,但是另外高薪聘任一位十分能干的专业人士担任“营销部副经理”。老总对那位副经理说:“我堂兄的头衔只是个形式,目的是让他的母亲不要再烦我,毕竟她是公司的大股东。当然,公司都知道你才是真正负责这个部门的人,以后你只要向我负责,不必理会他。事情有这么单纯吗?真的就像老板说得那般轻松,从此就可以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了吗?事实告诉我们,如果这样处理,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甚至会到不可收拾的境地。因为,只要他堂兄在公司里多待一天,就会多一天的麻烦。如果他既没有能力,又没有好的工作态度,企业留用这样的人,会激起同事的不满和嫉妒,最终,企业的经营会走上不归路,这样,受害的自然是公司。因此,用钱打发一个懒惰而平庸的堂兄所花费的成本,远比留他在公司里就职所耗用的成本要低得多。第二条规则是,“不论有多少家族成员占据了多少公司的管理职位,也不管他们多么能干,都需要保留一席高管的位置给非家族成员的人。比如,李维公司的老板是家族成员,也是公司创始人的后代,但他们的总裁兼总经理却是一位非家族成员的顶尖专业人士。德鲁克举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例子。他认识的第一位“公司内部的外人”是一位60年前在英国一家非常大的家族公司中任职的副财务总监。虽然,他和公司家族成员有着亲密的友谊,但他却“从不参加他们家族的聚会或婚礼,他甚至不在他们家族成员出席的乡村俱乐部中打高尔夫”。他曾对德鲁克说:“我所参与的唯一的他们家族的聚会就是他们家的葬礼。第三条规则是,“除了极小型的家族企业之外,家族企业需要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不断补充公司的重要位置。企业聘用的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必须让他们在企业内享有“完全的平等权”,而不应该受到差别待遇,否则他们就不会留在公司。第四条规则是,“将继任权的决定权委托给一个既非家族成员又与公司毫无关联的人士。即使忠实地履行上述三条规则的家族企业,仍然会由于企业的继任者问题而引起矛盾,甚至面临企业解体的风险,这是因为企业的需求和家族的需要发生了冲突。针对此类问题,德鲁克提出了精辟而有效的见解:通常,家族企业会一直等到关于继任问题的矛盾变得尖锐时,再请外人协助解决,这样做的话,如果错过了应该决策的时机,就为时已晚了。接班人计划应该与财务、人事等计划相结合,这些计划不可能在一夕之间完成,为此,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在接班人决定之前,就已经预先找好了“合适的仲裁者”。我们常听到老一辈说“富不过三代”,的确是如此。如果没有建立接班人制度的话,纵然有仲裁者,恐怕也不足以解决纷争的问题,最终,企业有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中国有很多的百年老店,却没有过百年的企业,更没有百年的跨国企业、百年的世界级企业。家族企业其实依赖的是一种“创业的精神”,因为家族创业对企业的起步十分有利,原因是家族能共患难。又因为中国人的韧性十足,因此在创业之初,成功率较高。但一旦企业的规模扩大之后,问题就来了。为此,家族企业要能永续经营下去,必须忠实地遵循德鲁克的四条法则。德鲁克大师生前曾这样忠告家族企业:“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只有家族服务于企业,企业与家族才能同时生存并得到发展,否则将两败俱伤。所以家族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明白,在“家族企业”这个词中,重要的字眼不是“家族”,而应该是“企业”,二者决不可颠倒,握住了这个核心,也就握住了家族企业健康延续的未来。转载自『中商国际管理研究院,转载请注明。
家族企业文化是指在家族企业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的管理模式为特征的企业文化。其特征主要表现为:1、权威与亲情交织的“家文化”。家是寄托温情的港湾,是存在着家长的绝对权威和相互宽容的组织,是扶助成长和老有所养的依靠。家文化”是家长权威和家族亲情关系的文化。这种企业文化表现为独断、权威、事必亲恭,员工主动性差,一切以听从老板指挥为主。2、家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家族主义”。家族至上”的群体意把成员个体完全归属于家族,个人利益服从家族群体利益,追求家族的兴旺、发达和荣耀。这种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光宗耀祖,可以产生强烈的成就动机,促使人们去追求事业的成功。家族主义还表现为家族成员要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济人,创业依靠家长,成功惠及家族。3、子承父业的“继承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以父家长为中心,以嫡子继承为基本原则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要维持家族的延续,一脉相传,儿子就要传承父辈的事业,并将之发扬光大以振家风,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如果大权旁落在外人手中则被认为是“将祖宗的家业败坏在自己的手上”。4、血缘关系以外的“低信任度”。家族企业中,血缘关系是信赖的基础,信任只存在血亲关系之中,先天的无血缘关系形成了一种很难逾越的隔阂。信任度的高低依据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的血缘、亲缘、友缘、学缘、地缘等关系的亲密程度进行取舍。家族企业的领导者个人利益,不怕苦、不怕累、不计个人得失,拧成一股绳,共谋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成功后的成果是靠亲情进行分配的机制,不能够满不同的家族成员的利益欲望,他们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就会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与核心层明暗、软硬对抗,矛盾增多,不断激化,离心力加大,企业发展困难。6、建立在家长权威基础上的“独断专行”。一方面,企业领导的独断、权威、事必亲恭,在员工中产生一种惧怕、按老板的指示行事的心理态势;另一方面,由于家族成员掌握着重要的管理位置,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高度一致,大家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所以家族企业容易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政令通达,易于控制与管理。7、家族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高保密度”。家族成员身居要职,掌握着企业的核心秘密,由于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高度一致,他们会严守秘密,而使自己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且家族成员的和睦和信任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先说私营企业吧!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内部结构是不相同的,对个体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2.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小①"的含义主要是从规模角度去理解的,对独立经营、形式多样、对于大企业来说经营规模比较小,在本行业中不居于市场支配或者主导地位的经济单位定义为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的定义,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员工在200人以下、销售额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资金低于4亿人民币的企业。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要指的是规模比较小,在市场经济中不起着主导作用的,而且绝大多数是家族式企业。http://zhangwanmeihr.blogchina.com/2460596.htmlhttp://www.go2law.com.cn/lawinfo/showdetail.asp?id=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