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信托投向中科建飞的信托计划目前面临违约,说明什么?

连军红 2019-11-05 21:38:00

推荐回答

这是个通道业务,实际募集资金的是英大资本发的资管计划。因为资管计划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找了万向信托做了一层通道,这样房子就可以抵押在信托名下,间接控制抵押品。

产品出风险了以后最大的问题在于万向信托所在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置抵押物的时候发现,原来信托贷款项下抵押房屋已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首封了。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首封法院和抵押权法院的执行权冲突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既有首封法院,又有抵押权法院,到底由哪个法院来处置抵押物?这里明确一个概念,处置抵押物并不代表优先受偿。就这个项目而言,如果处置由上海法院处置抵押物,因为抵押权在万向信托名下,所以优先偿还万向信托的债权。但是实际的过程中,很多首封债权人怠于执行财产的处置,抵押权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只能被牵着鼻子走,处置遥遥无期。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是对于首封债权人来说,执行过程中会付出大量的劳动、时间、人力成本,且要承担更高的诉讼成本和更大的法律风险,却分配财产时却不能优先受偿,所以动力比较小。关于这个问题,各地高院、最高法院都有相应的司发解释,有兴趣可以看看。

就这个项目而言,万向信托作为抵押权人还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比较被动,只能通过首封权债务人进行处置。最差的情况就是一直耗着,并不代表产品血本无归。其实可以跟首封权债务人沟通协商,比如分一部人优先受偿权给首封权债务人,这样也有动力。最后还想说一下,万向信托动作慢了一拍,如果浙江高院执行的快,首封权就在万向信托这边了,哪有这么多幺蛾子。所以买信托产品的时候可以问问信托公司,跟当地司法系统关系怎么样?一般需要多少时间下首封权?越快越主动。

辛国斌2019-11-05 22:03:0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涉及到中科建飞的多个产品都违约了,不止万向信托,关注点应该放在项目本身风控。
    赖鹏博2019-11-05 23:02:45
  • 房地产项目的风险把控和风险处置,真心是个专业度很高的事情,能极大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能力和水平。和小开发商房做地产项目,极易分分钟被玩的死死的。市场上也真有个别信托公司专门做小地产商的神操作,但那都是真刀真枪真本事,一般信托公司真心学不来。
    梅金红2019-11-05 22:20:11
  • 已经抵押的资产涉及到法人主体,走破产清算,需要等债权申报的流程,第一顺位的抵押只会影响到抵押处置流程,而不会影响到最后处置的金额。
    边博洋2019-11-05 22:06:15

相关问答

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释5号将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明确为“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关于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此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以举例的形式说明“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将法律形式作为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的标准,解释5号对此标准进行了修正,即使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经过判断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仍旧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解释5号的本条规定更注重对风险和报酬的承担和转移情况的实质性判断,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权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另外,证监会公告42号的相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