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如何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龙大坚 2019-11-05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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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82号第七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税务总局确认。税务总局认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见附件1,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9〕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五、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辛国根2019-11-05 2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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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税务居民规则,从另外一个方面将会助力CRS发威,对于有境外金融账户的高净值人士更应小心做好税务规划。可参加侨外出国举行的税务规划展相关活动。
    齐晓楠2019-11-05 23:01:56
  •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详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龙小芳2019-11-05 22:05:05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很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在根据国税发82号文给予了明确,即: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第四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来看。比如我国和加拿大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这个问题的规定就比较简单,就一个原则性意见,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并确定对这个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我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中则规定则比较明确: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而我国和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就又有不同: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比如B企业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B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内地。依据香港的相关法律,B企业在香港注册,应为香港居民。而根据国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B企业也应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此时,在所得税上,B企业同时被中国和香港认定为税收居民。此时,我们就需要依据中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来解决这个双重居民身份问题。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此时,在香港注册的B企业就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而仅被内地认定为税收居民,并不因注册地在香港而被香港同时认定为居民企业。
    辛坤奇2019-11-05 22:01:55

相关问答

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详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集团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郑州和温州分别设有家族全员持股的主营性子公司,其中董事长占绝对股份,剩余股份由五个子女平均持有。主营型子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和所辖区域的产品销售。在大连、上海、杭州、山东、广东等地还分别设有由单个家庭子女独资所有的销售型公司,负责所在省份的品牌推广和产品销售工作。其他省份则通过设置办事处进行产品销售,产权归集团所有。鉴于产品治疗效果较好,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A集团已经成为全国生发行业的领导品牌,目前正全力打造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中医药品牌,拟于2019年上市。总结A集团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以董事长为核心的决策模式;以家族成员为中心的集团股权构成;以家族为中心的粗放式管理。但是,上述几个特点并不能与“国际中医药品牌和2019年上市”的战略目标相匹配,甚至凸显了目前A集团在公司治理与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第一,由于是家族企业,鉴于董事长的家长权威和绝对股权,在过去20年的发展过程中,A集团的发展更多的依赖于董事长的个人决策和个人魅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实现家族企业从第一代领导人到第二代领导人的平稳过渡、保持企业的基业常青是目前A集团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第二,集团的董事会由全体持股家族成员和部分创业元老组成,由于缺乏科学健全的决策机制,集团决策话语权均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一方面其他家族成员的决议经常面临董事长的“一票否决”;另一方面,董事会即家庭会议的混乱导致了家族成员之间议而不决、决策效率低下。第三,家族管理风格比较浓厚,家族执行董事比例过高,所有家族成员集所有权、决策权和关键管理权于一身,使得集团管理层面临较为严重的多头领导。同时管理层多为跟随企业十几、二十年的老员工,虽然有很高的忠诚度,但部分岗位的领导者能力和岗位需求匹配度较低。集团的平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不高,距离上市公司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未来,A集团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实现以领导团队为核心的集体智慧模式、加强集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对于渡过成长阶段家族企业会面临着成长的瓶颈。仔细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家族企业成长的瓶颈往往会源于以下三个方面:控制权争夺中的战略迷失。早期家族企业的成功源于家族创业团队的稳定、家族企业带头人的领导魅力、领导人对市场机会的准确把握等诸多因素。股权是家族企业创业发展的独特标志,在家族企业创业的早期,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家族企业随时面临着夭折的危险,而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式创业的团队能够更强的抵御市场的风险。患难见真情,在这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家族企业更加的坚信了创业者对家族成员的信任,创业成功后,家族成员分享创业的成果,就成就了家族股份为主导的股权成分。当企业的第一代创业者逐渐衰老时,第二代继承人问题便凸现出来。通常中国的传统观念里要“子承父业”,创业者会在第二代子女中进行挑选,这变引发了家族成员内部的继承人的争夺,如果能够从家族内部找到德才兼备的候选人则皆大欢喜。但往往家族企业面临着无法找到合适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之间兵戎相见的僵局。从本质上而言,这是家族成员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的矛盾,也就是创业之初,所有者家族成员就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继承者之间的兵戎相见表面上是对经营权的争夺,领导团队对权力的争夺直接体现在家族企业发展战略思想的不统一,导致了家族企业业务战略方向和目标的迷失。快速发展中企业与家族博弈。在家族创业的早期,家族企业中家是大于企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事情说到底都是家里的事情,这种家文化也保障了家族企业在早期创业的稳定性。家族企业在创业早期依靠家族成员、朋友为团队进行创业,血缘和亲情融合组成了强劲的联盟,具备了市场契约模式所不具备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成为家族企业早期市场竞争的独特的优势。当家族企业逐步做大后,企业规模扩张带来的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需求决定了,以忠诚和信任为第一准则的家族创业成员面临着与企业发展的不匹配。越来越多的家族外员工加入企业,就会出现企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冲突,演化为家族利益、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利益的三方博弈。引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职业经理人成为支持家族企业继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家族企业首先面临着创业元老何去何从的问题,这些问题加上职业经理人对企业期望,将会出现职业经理人与家族企业水土不服的症状,最终职业经理人只能得到离开企业的失败结局。粗放的内部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的无序性是家族企业早期的重要特征,家族企业在早期的创业阶段往往以创业者为核心,其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创业者依靠个人的领导魅力维持着整个企业的管理,管理的层次和幅度较小,管理的核心是创业者对人的管理。这往往由于早期家族企业组织和人员相对扁平化,企业的领导者在很多具体工作上需要事无巨细,企业员工也更多以遵守领导者的号令为准,管理粗放型较强。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家族企业的管理幅度和层次逐步扩大,创业者管人和管事的粗放型管理方式与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不适应。企业粗放型管理对组织的风险控制、组织运行效率方面会产生严重的滞后效应。那么家族企业成长突破的路径在哪里呢?路径之一:寻找合适的继承人家族成员对于控制权的争夺是典型的内耗,处理不好将会导致家族企业走向衰败。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从家族内部挑选合适的候选人,进行重点培养,这种内部培养的方式具有:时间长、成本高、容易引起家庭内部矛盾的问题。第二、外聘职业经理人,从企业管理的市场而言,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正在逐步的走向成熟;各行业中积累了具有集团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同时也面临着职业经理人与股东的委托代理、文化融合、与董事会协调能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高层决策的有效性。路径之二:寻找到家族与企业的平衡点第一、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家族企业的股权构成。私募融资在美国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进行公募融资前,并非必须进行私募融资。同样,企业在进行私募融资后,也并非一定要进行公募融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私募融资或公募融资,或两者一并进行。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在保持现有股东股权优势地位的前提下,适度引入私募资金,优化股权构成,根据上市进展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第二、合理的家族成员安置计划,解决历史问题。家族成员对于企业业绩发展的历史贡献要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要处理好企业未来发展和家族成员能力之间的矛盾。应当在对家族成员能力和意愿进行适当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家庭内成员的特点,找到其适合的位置。路径之三:强化关键活动和经理人队伍要实现家族企业的粗放型管理向制度化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要优化行业和企业的关键业务活动。比如,对于传统制造行业而言,要依据企业确定的战略规划,重点对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活动进行系统优化。对经营管理团队采取一引、二退、三授权、四激励的措施,提升家族企业管理团队的竞争力。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形成专业分工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董事会成员逐步退出经理层,实现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晰经理层职责范围并充分授权,同步建立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最后,以绩效作为机制转变的动力,通过绩效考核和薪酬业绩压力和动力,两方面形成对管理团队未来发展的驱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