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多少人住管材房?

黄玉丹 2019-11-05 21:22:00

推荐回答

首先,经济衰退,是全球性出现的一个经济波动,是经济发展周期中一个正常的时期。这个情况是全球性的,和某个局部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没有直接关系。香港本该可以保持更好的一个经济形势,港内很多人作死,打破了比较和谐的经济环境,内地去香港的旅游人数降低,购物人数降低,香港的零售经济就发展停滞了,失业人群也就多了,社会资源消耗高过了收入,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局面。但是在全球范围内,香港的竞争力依然是世界前列的。另外说到我们自身的经济发展,即便是美国,也只能保持每年1%到2%的增长率,只有中国一直在5%-7%的增长率。还要提到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中国的发展,一直受到外部势力的影响,市场的排挤、技术的封锁、文化的侵略,甚至香港持续的一些乱象和不和谐的聚众活动,都有这些外部势力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
赵香群2019-11-05 22:02:0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相关问答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 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 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 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 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 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 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 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 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 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 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 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 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 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 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 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 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 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 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 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十月黄金周刚刚过去,北京的新屋成交量比去年减少67%,上海的房交会尽管有11万人次参加,但成交近200多套,少得可怜。全国其他城市的成交量都比去年大幅减少,楼市房价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但开发商仍然苦撑着,就是不降价。开发商不降价的背后折射出开发商“不差钱”的雄厚实力。政府楼市调控一年半,先后出台了“限贷令”、“限购令”和“限价令”,成效甚微,就是因为政府始终不肯下狠手,在负利率政策下,社会和银行资金“走后门”,通过“房产信托”和“民间借贷”等渠道,源源不断地流入楼市,尽管提高了开发商的借贷成本,但却维持开发商即将断裂的资金链。在各种形式的“高利贷”重压之下,开发商只有铤而走险一条路,要么挺过这一关,挺来政府救市;要么“跑跑路”,一走了之。现在的问题是:不是开发商挺不住了,而是政府挺不住了。在全国“高利贷”盛行的形势下,政府不得不出手救市,救救所谓的“中小企业”,岂不知这些“中小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涉足开发房地产产业。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实际上,就是放宽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降低开发商的贷款成本。这样,政府的楼市调控政策就成了一纸空文!政府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楼市调控,助长了中国楼市房价的坚挺。中国楼市到底还能撑多久?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了。我们必须面对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楼市房价与政府楼市调控政策关联越来越小,而与中国整体的经济形势关联密切。如果中国实体经济出现危机,楼市房价自然大幅下降,即使政府出台救市措施和放宽房贷政策也无济于事。否则,中国楼市近期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其实,中国实体经济危机迫在眉睫,在某种程度上说,随时可能发生。这是由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就其外部原因来说,中国即将或已经失去了美国和欧洲两大市场,美欧债务危机没有短期解决的迹象,长期市场低迷已成为各界有识之士的共识。最为严重的是美国和欧盟各国在长期经济低迷的现实面前,不得不采取“嫁祸于人”的损人利己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突出的标志就是最近美国参众两院下周就要对“人民币”法案进行表决,并且通过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这项有关“人民币”的法案获得通过,成为美国一项国内法,就意味着美国可以随意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其结果就是变相的冻结“中国出口”。美国一旦开了头,欧盟各国必然紧随其后。这样,中国的出口产业必然受到沉重打击。即使这需要一段时间缓冲,但对“人民币”升值的市场预期,全世界的热钱会继续涌进中国内地市场,推高中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对中国实体经济构成严重威胁。就其内部原因来说,中国的政府债务和较高通货膨胀率,制约着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由于现行体制僵化和特权化的原因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和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实体经济的危机已经露出端倪。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日益薄弱,股市和楼市一蹶不振,高利贷满天飞就是最好例证。正是因为中国实体经济在内外不利因素的夹击下,随时可能出现剧烈波动,中国楼市不会撑得长久,估计今年底和明年初就会出现巨大波动,楼市的“崩点”离我们不远了。中国一直有人对政府救市充满幻想,认为楼市关系到国计民生,如果出现崩盘的情况,政府不会袖手旁观的。事实的确如此,现在政府已经开始救市了,但楼市政府是救不起来的,因为这次是中国实体经济的危机,这个危机是世界上任何政府也救不起来的。美国政府如此,欧盟各国政府如此,中国政府也是如此。
1.日本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日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引进的信托制度在国内发展较为成功,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日本制定了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有效保障其朝着实践需要的方向发展。在日本,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私人主体,其一般不征所得税,但要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主体是公司,通常认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是在公平市场上销售,是需要对其所得缴纳承担税负。日本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按发生时与分配时两种情况分别征收所得税。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原则是其所遵循的。
日本家族信托适用“导管原则”课征所得税,信托作为信托所得受益流向受益人的导管,所得税的税负主体是受益人。针对双重征税问题,日本通过发生时征税与分配时征税的具体规定,清晰地区分了形式转移带来的纳税义务。家族信托设立阶段,区别委托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进行区别征税,如果委托人是个人,不用对信托产生的收益征税,如果委托人是公司,需依据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家族信托存续阶段,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受日本的《所得税法》与《法人税法》规制。在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受托主体方财产,从税法的角度分析,管理或处分信托所产生收益直接视为受益人所有,理应由受益人承担所得税的税负,且与信托最终的盈亏无关。家族信托终止阶段,一般不涉及信托所得税问题,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均不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但在委托人本人是受益人的情形中,受益人需对所得收益承担赠与税,而受益人以实物方式获得收益时,无须承担消费税缴纳义务,因为信托财产被视为受益人所有。
2.我国台湾地区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发展较为成熟,其遵循了形式转移不课税和实质受益人负税的原则,此项原则贯穿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与终止各个阶段。台湾地区采取“导管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找到信托财产的真正收益人,并由真正受益人承担所得税缴税义务。这样规定能防范重复征税问题,保障税负公平实现。
家族信托如果最终不能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针对信托财产转让无需课征所得税。家族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获得收益,将收益移交受益人时,受益人是信托收益的最终受益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受益人需要对所享有的信托收益部分纳入当年所得计征所得税。受托人只是形式上获得信托所得,并非真正的受益人,不需要对所得承担税负。家族信托终止阶段,税负主体无需对信托财产再次课征所得税。通过这三个环节,我们很清晰地看到了台湾对形式转移不课税和实质受益人负税的贯彻与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