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增值税能抵扣么?

齐文榜 2019-12-21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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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贷款利息、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与贷款服务无关的费用,根据财税〔2019〕36号附件1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扩展资料“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若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买方企业来负担,但企业却无法进项抵扣,无疑会增加企业流转税负,客观上要求企业需要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齐晓娥2019-12-21 2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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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查了相关资料,个人认为这个答案比较准确:纳税人向非居民企业还是向居民企业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龙少红2019-12-21 20:41:27
  •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龚帆元2019-12-21 20:24:11
  • 不能。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扩展资料:一、凭证条件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另外,根据财税15号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二、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1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抵扣。
    赵飞雪2019-12-21 19:43:20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企业间的贷款取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黄生高2019-12-21 19:19:33

相关问答

营业部以具体业务为主,而总部结算之类的业务为主,一般总部的要求会高些。在期货公司从事会计个人认为不是很好的选择。以下资料供参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简称对营业部“四统一”。上述规定中要求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但该办法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以来,至今中国证监会对如何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这使期货公司如何对营业部进行管理产生困惑,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也没有明确依据。现代《辞海》中对“统一”的解释为“使成一体;一致;没有分岐;没有差别”。那么,对营业部“四统一”应如何理解呢?又应如何进行操作呢?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谈一点对营业部“四统一”的理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的理解目前期货行业普遍采用二级结算模式,即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结算,期货公司再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公司进行的结算工作由其相关结算部门办理,即在统一的交易结算系统中按客户进行结算,结算后将有关结算结果发往营业部、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客户可通过登录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其交易记录。营业部仅被动地接受结算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营业部来说不存在结算工作,更谈不上对其结算工作进行管理了。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不如调整为对客户实行统一结算更合适。从广义的结算来说,统一结算还应包括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办理交割、质押业务,统一办理与期货交易所对账等工作。对营业部实行统一风险管理的理解为加强风险控制,目前期货公司大都由具体的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工作,并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包括分管领导、风险控制部门、营业部的三级风险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营业部风险控制人员受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具体负责一线风险监控工作,直接负责与风险率较高的客户进行联系,负责通知客户及时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风险控制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对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实施强制平仓工作,以免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对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为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期货公司要按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梳理、分类,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专职风险控制人员业务要熟练,反应要敏捷,操作要准确,反馈要及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统一风险控制工作可以理解为:在期货公司统一风险控制制度下,建立分层级的风险控制体系,按分工各尽其责,有效防范可能给期货公司造成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用风险、人员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对IB业务客户的风险控制,具体风险控制措施由期货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实施,不得授权IB证券营业部人员办理。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资金调拨的理解营业部资金包括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两部分,分别存放于营业部要开立的保证金存管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中。对自有资金而言,营业部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需要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独立进行核算并纳税,这就需要有一定额度的周转资金,这部分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按一定的标准拨至营业部,由营业部按期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与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资金调拨是指按照期货公司财务制度将资金在总部与营业部之间进行调拨,而不是由总部办理应由营业部直接支付的款项,营业部支付款项依据其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客户资金而言,目前大部分客户通过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业务,这种方式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一个银行账户办理,达到了将资金即时集中的效果,但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因为一笔资金要在总部和营业部分别记账。对通过汇款方式办理的入金,有的期货公司通过总部办理,有的通过营业部办理,但大部分期货公司从加强控制的角度出发,不允许营业部自行办理客户出金业务,而由期货公司总部集中办理。从方便客户、应对突发事件、降低汇款成本、简化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由营业部直接办理出金应该是可行的。至于办法规定的“统一资金调拨”,是否允许这种方式,不得而知。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理解1.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要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首先期货公司要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总部和营业部要予以严格执行,不能出现政令不一的现象。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纳税管理、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营业部要按期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要明确营业部既是经营主体,还是财务管理主体。营业部负责人要对营业部的会计工作负责。营业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印鉴及银行密钥的管理,根据相互牵制原则,分配管理权限,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营业部负责人要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正确处理开展经营与财务监督的关系。期货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营业部进行检查、监督,保障财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2.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会计核算对于如何进行统一会计核算,不同的期货公司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第一种方式:期货公司将总部与营业部纳入一套账进行核算,营业部作为内部部门进行核算,不作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需要营业部报表时,再根据有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编制。第二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但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在总部统一办理,营业部仅留有少量的备用金,定期进行报账。由于营业部与总部在不同地点办公,单据传递费时费力。第三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现场安排一名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有关财务事项的经办工作,由总部财务人员通过网络办公方式,实现远程复核、监督,保障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这样可以使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更有利于营业部的管理。当然,对经营规模大、会计核算量大的营业部,可配备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在营业部现场实现经办、复核的内部牵制机制。笔者认为,第二、第三种方式都可以说实现了“统一会计核算”,但从管理效果来分析,第三种方式更好。对营业部“四统一”,其实质就是按统一要求管理营业部,对所有营业部的管理保持制度的“一致性”。由于对营业部“四统一”提出的背景已经时过境迁,有许多情况如客户通知方式、出入金方式、营业部的经营规模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期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建议相关部门顺势厘清对营业部“四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科目按总账余额填列,如果期末有留抵税额一项时,在负债表中填负数。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扩展资料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就不能按“应交税费”总账余额直接填列,要根据其明细账户分析填列。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才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或待抵扣或待认证的进项税额,属资产性质,而“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额,属负债性质,资产和负债要单独列示,不能相互抵销。资产负债表。
一、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二、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三、哪些资产损失应进行清单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四、专项申报需报送哪些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专项申报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五、专项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的资料较多,如果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如何办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六、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如何进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七、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资产损失有漏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有资产损失漏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0日前,可进行更正申报;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可进行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