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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我现在也是买了一套房,首套。看到这个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介绍,本来我就打算过两年换一个地方买房子,到时把现在这个卖掉,和的问题是一样的。现在在“个人所得税”这个软件上不敢填这个贷款利息抵扣了。举个例子:2019年以前,纳税人小王和小美各自在南京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期限30年,不论其月还贷利息多少,2019年1月起,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定额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6月,小王和小美结婚,按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小王和小美可以各自扣除500元每月,也可以由一方月扣除1000元。2019年7月,小王和小美把原来的两套房子卖了,然后买了一套大房子,假设当时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根据“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政策,小王和小美不得再每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而如果不置换,则可以享受扣除期限最长240个月的扣除。也就是说,安排不当,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能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而多数家庭大概也不会为了这个扣除而重新安排购房计划。专项附加扣除最具体的标准我还真没查到。实务理解1.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2.关于“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理解:简单通俗的一句话,一个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比如个人在南昌购买住房,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在个税前进行扣除了,如还完南昌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后,后在北京又购买住房了,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作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对于还要考虑以后会换个地方买房子,名下只有一套“苦钱”拼搏的年轻人,现有贷款的房子肯定会卖出去才有足够的资金在其他城市买一套,现有的工作阶段还未定性又不是卖现有房子的时候,还又要考虑时机成熟后才能卖掉现有贷款的房子,重新贷款买另一套房子的年轻人就纠结了。
齐望东2020-01-17 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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