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国为了鼓励对外投资,往往会采取哪些鼓励性措施

黄登龙 2019-12-21 2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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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投资旅游饮食投资这两种是长远的投资,大部分的外资都喜欢做这两种。
齐春惠2019-12-22 0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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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处:1.有利于继续推进汇率制度乃至金融体系的改革。2019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解、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更具灵活性,与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2.有利于解决对外贸易的不平衡问题。由于实行单一的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使中国产品始终保持着“廉价”的优势。在多数国内企业可以承受的幅度内,人民币适度、小幅升值,表明中国不惜牺牲自身利益为贸易伙伴着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3.有利于降低进口商品价格,也可以降低以进口原材料为主的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升值可以降低部分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惠及国内消费者。同时,由于很多出口企业实际是“两头在外”企业,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多来自国外,人民币升值后,企业进口同样美元单位的货物可以少支付人民币,实际上是降低了生产的成本。4.有利于降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成本,促使更多的国民走出国门。近年来,走出国门看世界的同胞越来越多。国人出国有一个习惯,就是把商品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看看值不值,结果是太不值。而人民币适度升值,则意味着我们手里的钱将更值钱。5.有利于促使国内企业努力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我们的企业长期以低价格占领国际市场的做法,实际是自相杀价竞争的结果,减少了自己的收益,让外国进口商渔翁得利。升值后如提价,可能失去市场;不提价,可能增加亏损。因此,只能提高生产率和科技含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6.有利于减少国外资金对国内的购房需求,减少房地产泡沫。升值抬高了外资在中国大陆的购房成本。如果外来的需求减少,无疑会缓解所谓供不应求的局面,给虚火发烧的国内房地产市场降温,对降低房价产生正面效应。负面影响1.人民币升值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中国的对外出口持续增长,并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今后保持出口的快速增长,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目前的出口产品结构是:以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特别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化产业链中占据着最底层的地位,利润率低,自身增值能力不强。这种贸易结构极易受到汇率水平的影响。2.人民币升值不利于吸引外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就非常注重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今天,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果人民币升值,可能导致资本外流规模的扩大。这会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与利润再投资的规模及产业本土化的进程,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压力,阻碍中国加工贸易产业的发展。3.人民币升值会吸引大量热钱流入中国,损害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人民币升值后,国际套汇投机资本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并投向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证券市场,其逐利行为极易引起货币和金融危机,成为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的潜在因素,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较弱,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投机气氛较浓,金融机构还不具备承担汇率风险的能力。4.人民币升值对国内就业产生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其中农民占有8亿之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迅速向城市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几亿农村低技能的劳动力向城市化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目前中国很多新增就业机会是由本国出口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显然,人民币升值对本国出口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影响比较严重,最终将体现在就业上,人民币升值将会使当前的就业形势更加恶化。
    黎益仕2019-12-22 00:54:34
  • 一、收入动机1、吸引新的需求来源。一个公司经常会发展到其增长在本国受到限制的阶段,可能的原因是激烈的竞争。即使没有太大的竞争如果一个特定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并将这一优势成功的在本国市场上加以利用,它也可能试图在其他国家市场上加以利用。二、成本动机1、从规模经济中充分受益。试图为其主导产品拓展新的市场领域的公司因规模经济而提高其收益和股东财富。2、利用国外的生产要素。各国间的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会有很大的不同,跨国公司常试图在劳动力和土地价格相对便宜的地方设立生产点。3、利用国外的原材料。基于物流成本的考虑,公司总是避免进口某一国家的原材料,尤其是当其计划再将生产加工好的产品返销给该国的消费者时,更可行的方法是在这些原材料所在国进行生产加工。比如诺基亚在中国建立VMI中心。扩展资料:一、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投资的区别1、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为购买国家及其他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与期权、信托、保险,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如联营企业、子公司等注入资金而发生的投资。2、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不借助金融工具,由投资人直接将资金转移交付给被投资对象使用的投资,如持有子公司或联营公司股份等。二、国际直接投资主要特点国际直接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具有实体性、控制性、渗透性和跨国性的重要特点。具体表现在:1、国际直接投资是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不同于短期资本流动,它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在国外拥有企业实体,直接从事各类经营活动。2、国际直接投资表现为资本的国际转移和拥有经营权的资本国际流动两种形态,即有货币投资形式又有实物投资形式。国际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
    赵颖芳2019-12-22 00:22:09
  • 1.尽快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法律基础。中国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虽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纲领性的、权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中国整体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发改委的《办法》和商务部的《规定》均是以国务院部门政策的形式出现,是一种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他境外投资相关规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要保证中国“走出去”战略能够健康发展,仅仅依靠行政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部能够总体上指导对外直接投资的法案。这样才能够使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2.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责划分,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高协调机构。从国务院对发改委、商务部“三定”》,是目前中国正在实施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处于推广阶段,其效果还有待观察。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应该是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中央企业监管应该由国资委配合进行,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问题。在境外企业的监管问题上,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5.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对企业而言,境外投资的一个很大风险来自于政治风险。过去中国境外投资规模小,数量少,这方面碰到的问题很少,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增长,必然要面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建立中国境外投资的担保制度,有助于消除企业海外经营的顾虑,促进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境外投资担保,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境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中国首先应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支持保护力度。
    龚小竞2019-12-22 00:11:00
  • 2019年中海油以185亿美元全现金方式竟购美国尤尼科“失败案”、2019年中铝以195亿美元收购矿业巨头力拓18%股权“毁约案”和2019年一笔缴纳157亿美元昂贵学费的“平安--富通案”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追析这“三大典型案例”失败的原因,固然有诸多因素,但笔者认为,他们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国家海外投资的法律缺失和具体操作者缺乏这方面法律意识有着密切的干系和关联。对此,本文将重点在这些方面进行一些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旨在找出其中的症结,提出新的思维方略,好让中国的企业借前车之鉴走好今后的海外投资路,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做出更大的贡献。海外投资“三大典型案例”中折射出的涉法问题中海油竟购“失败案”,中铝收购“毁约案”,平安出海“呛水案”,之所以被业内专家和学者“冠”之为“三大典型案例”,不仅在于他们敢于代表自己的国家“走出去”到海外“吃大螃蟹”创新路子,而且还在于他们通过海外“探底”,为自己也为国内的同行探明了前进道路上的荆棘和“沟壑”。他们虽然有了失败的记录,但失败是成功之母,尤其是他们在国际投资涉法方面的教训为更多的成功竖立起了一道很有借鉴意义的“标本警示墙”。 “三大典型案例”:“平安--富通案”对中国海外投资产生的巨大影响力  “三大典型案例”的发生,如果纯粹说经济,真可为损失惨重,令人痛心。但要寻找其积极意义,它对已涉足或拟涉足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都不失之为是一本很好的“教科书”。人们既可以总结其经验从中得到很多有益的帮助,又可以吸取其教训避免少走许多的弯路。同时,这“三大典型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又相应地触动了国家的神经末梢,促使政府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由此充分说明“三大典型案例”对中国海外投资仍然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从国家层面讲,政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把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作为一项国策,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新形势下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二是加强宏观规划指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编制《对外投资合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国别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有关国家商签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指导性文件;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三是开展服务促进工作,提供境外权益保障。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和政策信息透明度,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这项制度重点对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承保险别、合格东道国和代位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合格东道国不应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覆盖到与我国有投资往来的发达国家。而且对投保范围、投资本身的性质、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也做出适合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特点的规定,使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从效果层面讲,涉外投资步伐加快,效益更加显著。一是增长速度日益加快,总体规模不断扩大。2019-2019年,对外直接投资从211.6亿美元增至565.3亿美元,年均增速38.8%,4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1601.1亿美元,截至2019年底存量达2457.5亿美元,位于全球第15位、发展中国家/地区第3位,广泛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1.3万家境外企业海外资产总额累计1.1万亿美元,已逐渐成为全球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二是方式日趋多样,领域日益拓展。对外投资合作由单个项目建设逐步向区域化、集群式模式发展,一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初具雏形。2019至2019年间,非金融类跨国并购投资额年均增长35.7%,2019年并购投资占当年对外投资总额的40.4%.对外承包工程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以投融资为先导的特许经营方式逐渐增多。三是水平不断提升,主体实力继续增强。对外承包工程中石化、轨道交通、电力和电子通讯等领域项目比例已升至新签合同额的六成左右,带动出口和利润水平进一步提升,上亿美元项目数从2019年的94个增加到2019年的240个,最大项目合同额增至75亿美元,2019年有34家中国企业入选世界500强,54家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进入世界225家国际承包商行列,完成海外工程营业总额占225强海外营业总额13.2%,首次跃居首位。中国海外投资战略的发展仍有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国际投资最注重国家主权利益,从“三大典型案例”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中海油竞购尤尼科为什么失败?就是因为这笔交易触及了美国的主权利益。中铝收购力拓为什么不成功?也是因为这笔交易触及了澳大利亚国家的主权利益。中国平安投资富通为什么最终夭折?同样是因为这笔交易触及了荷兰和比利时两个国家的主权利益。由此可见,国家主权利益在国际投资领域应该是第一道很难逾越的障碍。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其实讲的就是国家主权利益。而国家主权利益本身也包含着国家的经济主权利益,而经济主权利益又可以体现为资源主权利益,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力。在体现经济主权的对外国投资准入和规制的相关制度中,资源业的准入门槛为最高,规制为最严。特别是资源主权中对能源的主权,一直被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大国作为立国之本。有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开放能源领域,以便为后代留下能源财富。有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开放,但是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有的发展中国家规定海外企业介入能源领域只能采取合资的方式,而投资东道国方面只用授予勘探权和开采权入股。中国现在需要大量获得资源,而非固守中国自己的资源。走出国门投资海外资源企业,或自己获得海外资源勘探开发权,这样就很容易被东道国误解为侵犯了他们的经济主权利益或者是资源主权利益。因而其东道国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手段或者极端的措施予以抵制或阻挠,这是毫无疑问的。而第二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就是法律障碍。从中国海外资源投资失败的“三大典型案例”中不难看出,东道国对于外资进入该国关系经济民生发展领域有着高度的警觉性,尤其是在此次金融海啸中,一些东道国一再以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为由,一再提高涉入该国资源产业的审查门槛,将中国企业挡在门外。就中国而言,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资源处于领跑的位置,因而对海外投资,资源当然也充当着领跑者的角色。不过,中国对国内资源业的外资准入也建立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其投资项目、经营形式等方面也有很多限制,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6条就是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情形的规定。然而对海外资源投资的立法却显得非常苍白,目前国内尚未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现有关于海外投资的立法主要有: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89年,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发布的《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19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而这些法规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很不利于海外投资企业的把握和遵循,也不利于国家的监管和保护。同时现今国内也没有成文法意义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使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心存疑虑。他们即便走出国门进行投资,当失败后其利益又得不到救济,也会自然放慢发展脚步。  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容易遇到的第三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就是投资主体或投资策略方面的障碍。作为海外资源投资主体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垫底,但他们要到海外投资或者在海外进行资源收购,其意图却很容易被东道国误解,把他们的行为与国家行为联系在一起,使东道国产生逆反心理,给他们在海外的投资行为造成梗阻。以石油资源为例,从1998年开始,中国对石油产业实行了国家垄断性经营,把石油业在国内和国外的经营权通过特许的方式授给中国三大石油公司。而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涉足石油资源领域,既是到海外去投资异国石油资源也是困难重重。基于此,国家就应该在保障大型国有企业主体地位的同时,加大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中等规模的国有企业进入该领域。同时,中国到海外进行资源投资千万要有策略。海外抄底”只能显露出中国对资源急迫的需求心理。三大典型案例”的失败就是太急功近利,而且具体的操作也缺乏严密的科学性。另外,在一些海外投资企业中还存在有“两本账”现象,对外账目供东道国审查,对内账目真实记录公司营运情况。这样做虽然避开了当地的一些关税,却冒犯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为中资企业在海外又多设置了一道人为屏障。  第四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就是投资环境与政治风险方面的障碍。先是环境障碍。21世纪,环境问题世界关注。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资源投资,必然面临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保护法的重大挑战。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团体、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政府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当地民众等都对外国投资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关注,甚至上升到生存权和人权的高度。在这方面,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已经发生过了多起环境保护冲突,给中国的海外投资造成了极坏影响。一些发达国家甚至把中国投资者称为新殖民主义,借机挑拨中国与一些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并有意拿环境保护问题给中国企业进行海外资源投资制造麻烦。同时,从资源开发的物理现象上说,矿藏资源的开发要对原有地貌和自然生态进行改造,就有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甚至造成环境污染;油气资源的开发却伴随着井喷或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原油泄漏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原生态的破坏,这些都极容易导致东道国或者国际人权和环境保护团体的干预。其次是政治障碍。中国海外有很多项目,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项目以及铁矿项目大都集中在非洲国家,而这些国家经济落后,民众贫苦,政治动荡,使中国企业时常面临危险,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比如苏丹国。这个被西方国家评估为最失败的国家和世界上最动荡的国家,由于中石油的投资使得这个国家出现繁荣。但中石油在苏丹合资企业的员工却不时遭到绑架。2019年10月就有9名工程师和工人被绑架,其中4人遇害。中国石油企业在尼日尔、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尼日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也有类似风险。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海外投资法律对策的思考与建议鉴于“三大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训以及“三大典型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笔者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对策和方略提出如下建议或者是想法。  第一,必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有法可遵,有规可循。目前,我们国家最缺乏的就是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接轨法律法规制度。金融危机过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快,调整、规范我国海外投资的法规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充分考虑西方发达国家,非洲资源国家、政治动荡国家等国外一切影响我国进行海外投资发展的不利因素,同时也要借鉴涉足国家的法律实际,并考虑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使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更具有前瞻性和国际适用性。比如说,在法律中如何体现国家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原则、资源主权原则等都要重新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继续固守原有的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立场,显然有悖于中国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且还会危及海外投资的安全和稳定。中国最高层领导人最近屡屡在一些国际场合强调“投资自由化”,其实就是中国今后在对外投资领域基本立场变化的实际反映。而制定国家涉外法规也要应对这一变化,这样才能够更切合国际实际,促进我国涉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第二,必须进一步健全鼓励性政策和措施,扶持、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在贷款、外汇收益、所得税及关税等方面,已经有一些优惠措施,但还不尽完善,仍需在这几个方面再做些工作:1、设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或委托学术团体加强对世界各国、特别是中国有投资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程序、资源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特色及投资行为进行研究论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确保国家和投资企业决策的科学正确,尽量不走弯路。2、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近些年,我国在海外的投资重点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投资环境相对而言比较差,有些国家时有武装冲突和暴乱的发生,这对海外投资者来说时刻都有意外的威胁和意外的损失。因此很需要以国家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为后盾作保护。而我国家现有的海外保险,主要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对私营企业和个人安危还有待进一步的倾斜和强化。3、加大信贷和税收扶持力度。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境外投资企业的规模小,竞争力低下,因此必须要在这方面为其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信贷和资金支持,同时给予更多更优惠的税收特别是所得税方面的扶持,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4、要扶持和鼓励大型企业走集成商的道路,联合一批具有资产经营能力、实业投资能力、产品梯度转移能力、工程承包及项目承接能力的实力企业,将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本集成起来,组建若干个综合实力雄厚、品牌优势明显的“走出去”的国际集成商,以大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等形式进入国际市场,展示中国企业进军海外的实力和气魄。第三,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督与指导。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而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必须对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加强监督管理,这是保证国家利益的关键所在。另外,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还要考虑海外投资对国家外汇平衡及财政收入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强化对海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纳税监督也必须跟上。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或适时颁布一些指导性文件,对海外投资给予引导,以帮助企业正确决策。比如说在投资领域的选择上,在对海外投资区位的分布上,都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同时要加速中国跨国公司的建设步伐,要授予国有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外贸经营权、对外投资权、海外融资权等,通过这一系列经营自主权的下放,积极推动和扶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整体利益的跨国经营。另外还要强化人才培养,连绵不断的为海外投资企业输送具有战略头脑,懂现代企业管理、懂国际营销的跨国“经理阶层”的高端人才,推进国家海外投资整体水平向国际一流提升。第四,必须进一步应对投资东道国的政治动荡带来的法律风险。就目前而言,我国在海外投资已达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国企业采取的投资方式大都是西方式的收购参股或并购参股的投资。而这种投资,无论是否在政治动荡的敏感地区,出了问题都可以用现有的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框架模式加以解决,因此法律风险比较小。但是如果是在国家政府背景下达成的国家契约方式的投资,一旦出了问题其法律风险就“天般”大的了,再指望这种模式解决问题恐怕难以应对,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出面打“外交仗”了。国家出面解决问题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内法。而且中国和这些国家又有传统的友好关系,其外交途径解决的渠道比较畅通。这也是中国企业能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发展的原因所在。但是一旦这些国家的政局发生变化,比如反政府武装夺取政权或者出现亲西方政权,其法律风险更不可低估。所以说,中国政府要在这方面必须成为海外投资企业抵御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坚强后盾。在这方面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体系,为海外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国际经营环境,而且要进一步强化与投资东道国的友好关系,为海外投资企业争取更多的缔约国待遇和法律救济。在关键的时候还要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外交保护,切切实实地保护好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和其它正常的一切利益。这样,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就会“放一百个心”的在异国他乡为祖国为人民“捞外快”“挣大钱”做更大的贡献。
    赵风雷2019-12-22 00:01:33

相关问答

一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新举措。若干措施》指出,要通过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大幅度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要同等适用于内外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同等适用相关的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与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干措施》指出,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国创业发展,为其依法依规提供出入境管理方面的便利,这将为促进引资和引智引技相结合创造更好条件。二是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的新举措。若干措施》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注册资本制度等等。三是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的新举措。若干措施》提出,各个地区要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等等。同时,《若干措施》也重申,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这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
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程序介绍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9-06-1810:49共2人浏览一、业务概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为:1.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三、办事机构上海海关关税处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四、办事准备1、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第4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征免税证明》。七、办事时限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973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一要按照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强安全保密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二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三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工作,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发布。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协调衔接,建立相互协调的审查认证管理机制,缩短审查认证周期。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是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六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需上报备案申请表。对于既有政府投资、也有民间投资的放开类项目,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七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八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引入民间资本的,要按照国资产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要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参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十对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科研项目,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需事前征得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具体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十一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拓宽军民间信息交流渠道。建立武器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民营企业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领域和涉密等级,定期、定向发布装备采购信息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参与竞争的申办程序等。十二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十三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应强化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其中,申请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十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任务。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按照同等对待的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十五本意见鼓励进入相关领域的民间资本,仅限于境内资本,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