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是多少年?

符艺丹 2019-11-05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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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网站上资料显示: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赵骊川2019-11-05 2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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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法定的。但一般都取整数,这个一方面是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另一方面从学科上讲,我们规划做的是未来的事情,不是写历史,所以不可能很精确。规划给的目标都是对未来的一个计划值,不可能说到具体的数值、年限。就好比我们预测规划期末人口,不可能是100000001人一样,因为那一个人,你没法掌握。近期规划,有时候,是可以做到准确的,因为他就是个年度安排。
    符翩翩2019-11-05 23:01:58
  • 据报道,9月29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正式发布,根据此前草案,北京城市总规的规划期限为2019年至2030年,此次更改为2035年,规划期延长了与“两个一百年”目标衔接。报道称,相比草案,本轮规划期由此前的2030年改为2035年,城市空间结构由“一主一副、两轴多点”,改为“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增单独章节,对支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作出安排,提出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近期规划年限对应建党一百周年,到2020年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取得重大进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疏解非首都功能取得明显成效,“大城市病”等突出问题得到缓解,首都功能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新局面。到2035年,初步建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大城市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首都功能更加优化,城市综合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构架基本形成,2050年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希望祖国可以繁荣昌盛。
    龚小花2019-11-05 22:05:07
  • ,我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济大学出版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一些控规的成果,没有提及控规的年限。我觉得控规作为总规或者分区规划的深化,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在总体规划年限内就行。另外,“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往往还有结合国家和地方的“五年计划”。如2019年编制的规划,期限一般是19年,截止到2030年。以上是个人观点。
    齐晓宁2019-11-05 22:01:57

相关问答

城市规划案例——英国:源头入手一举两用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和提升伦敦等大城市的市政排水能力,英国政府积极鼓励在居民家中、社区和商业建筑设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两大问题。当前英国家庭用雨水收集系统多用于满足家庭灌溉、洗衣等非饮用水需要。家庭用雨水收集系统多在家中设置1000升至7500升的储水罐,雨水直接从屋顶收集,并通过导水管简单过滤或者更为复杂的自净过滤系统后导入地下储水罐储存。同时,英国也在大力推动大型市政建筑和商业建筑的雨水利用。当前大伦敦区最为典型的就是伦敦奥林匹克公园。园内主体建筑和林地在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统。通过回收雨水和废水再利用等方式,这一占地225公顷的公园灌溉用水完全来自于雨水和经过处理的中水。此外,公园还将回收的雨水和中水供给周边居民,使周边街区用水量较其他类似街区下降了40%。城市规划案例——德国:高效集水平衡生态得益于发达的地下管网系统、先进的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和规划合理的城市绿地建设,德国“海绵城市”建设颇有成效。近年来,德国开始广泛推广“洼地—渗渠系统”,使各个就地设置的洼地、渗渠等设施与带有孔洞的排水管道相连,形成了分散的雨水处理系统。低洼的草地能短期储存下渗的雨水,渗渠则能长期储存雨水,从而减轻城市排水管道的负担。德国的雨水利用技术经过多年发展已日臻成熟,目前主要的城市雨水利用方式有3种:一是屋面雨水集蓄系统;二是雨水截污与渗透系统;三是生态小区雨水利用系统。另外他们还在探索其他方法:在城市市中心建设面积巨大的城市公园;鼓励市民参与建设“绿色屋顶”,专家评估认为,屋顶绿化工作如果能达到一定密度,未来至少可以留住60%的降雨。
  • 从这两个概念的本源上来说,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
    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
  • 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传统上,在国外而言)还可以起到投资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财产传承、晚辈生活资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奥地利学习美术期间,生活费用来自家族某位长辈设立的信托)、某些情况下的避税等。
    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国际上常见的还包括公司形式(即钱全部投到xxx投资公司里,投资者是xxx投资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权的等级与份额享受投资回报)、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用的比较多)等。
  • 具体回到中国。目前我国信托立法相对初级,且主要针对的是单位信托。前几年市场大热时,国内的信托公司主要关注的也是这一块。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我国信托立法对单位信托投资人设立了很高的门槛。
    而对于基金来说,目前国内法律的情况是,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式(但实际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伙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托型/契约型,但一直有声音希望引进公司型等其他组织形式。
  • 据个人了解,目前虽然国内信托公司也有家庭信托(即第3点提到的其他信托)业务,但业务门槛非常高,而且实际业务量也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