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每月还款2500转住房公积金后还多少

黄煜斌 2020-01-17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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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
龚尤贵2020-01-17 1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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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原本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可以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任何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5、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需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扩展资料:贷款额度:1、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2、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3、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贷款期限;4、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工资收入之和×40%×12×贷款期限;5、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超过经公证的借款申请人付款额度的80%;6、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7、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额度、信用状况及以上因素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贷款期限:1、最长不超过30年;2、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且按年限较短一方计算贷款期限;3、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法定使用年限。注意事项: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必需事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之前,不要先结清贷款。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连仙枝2020-01-17 17:54:49
  • 在长沙是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3、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提出申请,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6、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扩展资料:《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供担保。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长沙市政府——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黄登莲2020-01-17 17:36:32

相关问答

1、贷款利率不同对于申请者而言,最关心的还属贷款利率。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而商业贷款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不同银行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在这个基准利率之上有所浮动。2、贷款机构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主体是各商业银行。3、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保障型贷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次性借款的交易,是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银行审核发放的一种贷款方式。4、贷款对象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月足额缴存了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并且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经资信考察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来说,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人都可以办理商业贷款。扩展资料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9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9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参考资料公积金贷款。

可以的。

如果是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每年也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