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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明确如下: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个人分析:这些规定都强调的是支出,所以你即然没有支付,税局要求调整是有凭据的。另外还有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没有实际发生时都需要做调增。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银行贷款利息凭据应该根据扣款回单入账,即然没有付利息,则没有这个有效的回单入账所以不予认可,需要调增。供参考。
简盖元2019-12-21 18: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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