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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3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四条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五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第六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第三章武装力量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二十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第四章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第二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二十八条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第三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第三十一条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第三十二条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第三十九条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第七章国防教育第四十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十一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第四十五条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九条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第五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第五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第五十八条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第五十九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六十三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第六十四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第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伯才2019-12-21 2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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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段振豪贪污科研经费百余万被判刑13年用假票据报销百余万2019年2月13日10时30分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段振豪等待候审,紧随其后的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案发前,她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检方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9年7月间,段振豪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春兰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检方提出了三起指控事实:二人于2002年至2019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9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9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涉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振豪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而据段振豪自己的供述,在他虚报的差旅费中,有20多万是保姆张某提供的前往银川的发票,有30多万是蔺某提供的前往大庆的发票,另有20多万是他每年回湖南老家探亲的票据和弟弟提供的发票,另外他还找了一家机票代理公司买了虚假行程单。拿到这些虚假的单据后,段振豪将其交给车春兰,车春兰有时还会提醒他以哪些学生的名义报销从财务的角度更合理。等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振豪承认他都会给车春兰几百块钱好处费,再将部分钱款给了张某、蔺某等人,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钱款转存到妻子曹某名下。2019年01月04日来源:新华网2.湖南某高校2名教师伪造公文骗取经费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题为“湖南两教师伪造总署公文被处分”的消息,文中称湖南某高校两名教师王某与李某因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受到处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消息,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9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2019年12月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科研处副处长职务。2019年07月13日来源:中国青年报3.院长用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据检方介绍,2019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19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19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海淀区检察院于2019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肖某拿到翻译研究项目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利用学生的名义领款每次都是800元。每次领取劳务费,肖某一人都在劳务津贴领用单上“课题负责人”栏和“主管”栏签字同意,而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质疑。2019年12月27日来源:京华时报4.高校科研经费腐败生态链:跑冒滴漏触目惊心赵静表示,科研经费怎么花,实际上都是公开的秘密。作为一名老科研人员,任高对于科技界一些潜规则颇感无奈。她说,大家都这么做,你不做,就显得另类了,再者领导也不会相信你。科研经费的使用,诸如扩大开支范围、擅自调整预算、突击购买设备等屡见不鲜。2019年,仅国家审计署查出的资金就达数亿元。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接受本报采访的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科院院士表示,早几年,中国科技投入不足,是制约科技创新的一大瓶颈。如今钱到位了,但是有限的钱却没有花在刀刃上,成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圈钱”法宝。海淀区检察院一要求匿名的工作人员称,2003年至今,该院共立案侦查科研经费领域职务犯罪17件,涉案人员21人,其中,贪污、挪用类犯罪较为集中,涉案人员不少为高级知识分子。项目老板“竞争,哪儿都是竞争,表面是为了项目,实际都是为了钱。55岁的中南某大学驻京办主任肖文凯说,都说高校驻京办跑项目,跑钱,其实跑得最厉害的还是搞科研的。肖文凯说,由于科研人员的收入和获得经费不成比例,再加上有些科研单位的绩效工资都是从经费里开,所以大家都动这个脑筋。以肖所在的学校为例,大学讲师一个月的收入才3000元,副教授4000不到。而科研所的工资,刨去科研经费里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也就四五千。而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接受采访时公开表示,现在的经费可以去买科研设备、去做事情,但是不能给人,这个问题仍没有解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局长韩宇透露,在我国科研经费投入中,劳务使用情况占23.6%,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则达45%。我国科研人员人均每年劳务成本约为日本的1/12,韩国的1/6。任高直言,节节攀升的物价和工资不成正比,所以大家也就一根筋地想着法儿搞项目,搞科研。因为钱到手后,怎么花是自己说了算。此外,在科研领域里,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法律。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科研项目管理的混乱。而科研项目管理又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经费来源单位对自己主管的科研项目都制定办法,各高等院校、科研所也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不同科研单位管理规定不协调和冲突,造成了客观上纵容了科研腐败问题的发生。另外,一些有身份和名望的老师也会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到处跑项目、揽课题。跑到项目后,再找一些老师共同研发,按需支付部分劳务费后,剩余的全部落入个人小金库。而那些跟着导师做科研课题的博士生,也能从科研经费里拿到一些酬劳。在科研圈内,这叫‘项目老板’,而且有些人就是专门跑项目,然后再与别人吃回扣。任高说,一般项目老板和驻京办关系密切,因为要靠驻京办打头阵,与部里牵线搭桥。这一说法也得到肖文凯的默认,肖表示,每年3-5月是高峰期,一直到6月立项前,驻京办是“项目老板”的“首攻阵地”,等项目和经费下来了,驻京办就逐渐冷清了。中国教育拨款分散掌握在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而拨款的主要方式是项目制,即申报项目,审批通过立项后拨款。然而这种拨款制度,要求高校必须长期建立与掌握财权的部门的良好关系。此外,“985高校”与“211高校”的校领导任命,主要来自教育主管部门。其中,“985高校”的书记、校长往往是副部长级,而“211高校”的书记、校长则是正厅级,所以往往会比地市级政府位置还要高。因此,各地学校设立驻京办,对口联系教育部门,对及时理解上级部门的指示,以及汇报办学成果都有重要作用。但肖文凯始终认为,科研经费的乱象,都是由于利益在作祟。只要科研经费财权和审批权分离,掌握财权的部门退出项目审批,再建立科研投入基金制度,引入公正、公平、公开的专家评审制度,这些乱象也就会结束。小金库项目到手后,怎么花是关键,而且还得花得没有痕迹。有几种惯用方式:首先是吃回扣,只需500万价格的仪器设备,以800万或者1000万购买,多余的钱已辗转进入个人卡号;其次,以科研需要的名义购置汽车房产,项目结束后就据为己有;再次,自己成立公司,拿科研经费作股份;或者,就是以考察的名义出国或到各地旅游消费。不过,西部地区的研究所,出国考察并不便利,出境考察时要受到诸多审查,但这也阻碍不了他们巧立名目地花钱。例如,社会科学领域引进课题制后,设备仪器的费用,在预算中是小部分支出,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和餐费等项开支,才是主要开支,常用的借口就是大量的社会调查和学术交流;在人文学科领域,查阅文本文献是主要研究形式,重要资料都有图书馆藏,自行购置说不通。为使经费达到一定规模,便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等反复填报,而一旦立项,经费包干,这些费用便可以被其他开支替代。考察、学术交流是科研圈最惯用的伎俩,且专门挑没有去过的地方考察。任高说,在国外随便找个学会以考察名义或学术交流方式发个邀请函,太简单不过了。中科院某研究所研究员李志表示,他们所的很多老师,全世界几乎哪儿都去过了。为什么那么多人想往科研机构里挤,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究竟应获得多少报酬?本来是具体的,但科研经费任意支配的事实,却默许了这些灰色收入的存在。肖文凯表示,交项目的时候,大家都想尽办法花钱,因为如果钱花不完,下一个项目有可能就拿不到这么多钱了。来了钱,扣掉10%,盖个章再给你。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北京某高校材料工程系副教授说,“高校就像一个菜市场,科研人员就是包了其中一个摊位,进账出账从那里过。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江琴的故事十分典型。江琴所在的研究所是中科院下属的骨干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技术、虹膜识别技术等,均属尖端高科技。江琴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但每次江琴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公诉机关材料显示,2004年,江琴注册成立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的名义,与蓝盾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19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蓝盾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19年至2019年,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此外,江琴还编造需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的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蓝盾公司。海淀区检察院人士透露,有一次,江琴请导师签字的报销单数额仅为20元,拿到财务支取钱款时,他在20元前面加上“3100”,轻松支取出31万元。2019年9月19日,江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11月5日来源:经济观察报。
黄皅良2019-12-21 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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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低,存在公钱私用问题。在科研经费预算获得通过之后,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和科学的评估机制,很难保障科研经费的产出效率,投入多收益少。在一个科研项目中,有很大一部分科研经费变成了名目繁多的个人提成奖励,有的转化为科研单位沉淀资金,有的挪作他用或用于养人养机构,真正用于更新设研究备、购买研究资料、从事研究实验的的并不多。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到世界的4.8%,而科研产出却占到世界的3.1%,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的效率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的科研事业本来就是“僧多粥少”,加上科研经费的利用效率低下,科研产出与投入的比率较低,这都限制着我国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课题经费监管缺乏动力,大多流于形式,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齐晓平2019-12-21 20:58:37